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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股份代持协议保全公证

  • 案例时间:2021-04-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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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7544871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郑某某出资并借用陈某某的名义与他人共同设立了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为明确基于上述股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权责关系、预防纠纷,郑某某与陈某某共同来到公证处就双方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并提供了双方的身份证件、公司登记注册资料、郑某某的出资资料及验资证明、股权代持协议书等材料。

公证员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协议内容的完备性、表达的准确性等进行了严格审查,在询问笔录中询问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郑某某和名义出资人的陈某某是否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转移资产等行为,并详细告知了双方当事人根据法律及协议约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及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果。在确认双方签订该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后,公证员为双方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近年来,当事人基于各种原因而采用股权代持方式投资设立公司的情况已变得十分普遍。从合法性上来说,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不禁止股权代持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可以就股权代持事宜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只要该合同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则应认定为有效。但实际上,不论是对于实际出资人而言还是对于名义出资人来说,股权代持行为都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说实际出资人面临着股东权益难获保护、代持股权被滥用等风险,而名义出资人则面临着债务清偿、退出困难等风险,因此,实践中由股权代持而引起的相关纠纷并不鲜见。作为一项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机构对双方所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虽然并不直接在公证证词中体现对协议的实质性内容及双方签约行为的合法性评价,但仍可以通过对当事人的身份和协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了解当事人代持行为是否基于规避法律之目的、对双方当事人各自可能遇到的风险及承担的权责进行充分提醒和告知,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发挥公证专业、中立、公信力强的优势,减少今后发生不必要的矛盾纷争,实现对双方当事人权益的平等保护。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郑某某

乙方:陈某某

申请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甲、乙双方于2019年XX月XX日来到本处称,甲方郑某某出资并借用乙方陈某某的名义与陶某某共同设立厦门某某有限公司,为明确基于上述股份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权责关系,特申请对双方签订《协议书》给予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的上述申请。本处受理后,本公证员和本处工作人员孙某某与申请人进行谈话,申请人对上述公司设立、出资情况的相关事实进行了确认,并提交了申请人甲方郑某某、乙方陈某某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

在办理公证过程中,本公证员告知申请人:一、本公证书只是对申请人双方的签约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对申请人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的实质性内容及双方签约行为的合法性不予评价,申请人应保证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本协议书只能作为申请人内部确认权利义务的依据,并不能对抗申请人对外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建议申请人及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以保障申请人的利益。申请人对此表示清楚理解、知悉。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附于本公证书之后的《协议书》上郑某某签名及某手大拇指指印、陈某某的签名及某手大拇指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鹭江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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