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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手机号码继受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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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7544770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张某双方为死者李某某的父母,李某某生前未婚无子女,其名下有登记号码为:1XXXX中国移动手机一部。在李某某死亡时其移动电话丢失。因李某某生前从事电器安装工程,对外业务较多,经常通过手机进行联系业务、收付款项。甲乙方为查明手机通话情况、微信及支付宝中财产情况,想重新补卡开通手机,当地移动公司答复,不经公证无法办理,于是前来我处寻求解决办法。

因电话号码资源是国家或公共所有,签订协议经登记后方可被允许使用,该移动号码通过办理继承由于制度障碍遇到瓶颈。

经查阅《合同法》、《继承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移动号码资源虽是国家或公共所有,但手机微信及支付宝中的财产权利为机主所有却是毋庸置疑的,出于对人民群众负责,解决人民群众困难为目的,公证员借鉴其他公证处做法,决定受理该公证申请,确定甲乙方作为该号码的利害关系人,以协议的方式予以解决,指导当事人对该移动号码、宽带登记权益以及《入网服务协议》相关权利义务继受更名事宜达成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一、甲乙双方(即:李某与张某)在中国移动号码1XXXX使用人李某某去世后,张某同意将上述号码登记权益过户变更在李某名下,由李某使用。李某继受该号码后,自愿承担《入网服务协议》相应义务。二、张某同意李某持本协议办理上述号码的更名事宜。三、双方承诺,如因本协议造成对移动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一切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协议达成后,公证处依法对该协议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凭公证书顺利的解决了这一难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X)鲁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李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

乙:张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双方当事人李某、张某于二〇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当事人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于二〇XX年XX月XX日签订的《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各方在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于二〇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字、按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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