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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继承境外遗产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SGGGY157536499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与他人在格鲁吉亚成立了一家公司(LLC Georgia Coalition Energy Limited Company),甲持有该公司39%的股份。现甲死亡,其子女乙向西安市公证处申请继承甲持有的上述股份。经查,被继承人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甲离异后未再婚,与原配偶只生育一个子女乙。

不同于一般的遗产继承,办理此项继承公证需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被继承人甲持有上述股份的真实性。为此,公证员要求继承人乙提交了格鲁吉亚司法部国家公共注册处出具的企业法人实体注册簿(上面有该企业的注册记录及甲在公司占有的股份比例)、公司章程并在当地办理了公证和领事认证手续。

二是登记在甲名下的上述股份到底是甲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从乙提交的证明材料看,甲的公司成立日期是2017年4月28日,甲的离婚登记日期是2018年8月27日,离婚协议中未对上述股份进行分割。因此,公证员认定上述财产为甲与前妻丙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询问,申请人乙及甲的前妻丙均对此无异议。

三是法律适用问题。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继承人系中国公民,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国,生前未立遗嘱,因此应适用中国法律按法定继承办理公证。但鉴于该遗产属于中国公民在境外公司的股份,为避免因各国立法不同造成公证书出具后在境外无法使用,按照公证员的要求,申请人乙经与格鲁吉亚的公证机构及律师沟通后向公证处提供了格鲁吉亚法律网站,在公证员的面前下载打印并翻译了格鲁吉亚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关于继承的相关规定其内容与我国的继承法无冲突,对继承外国公民在格鲁吉亚的遗产并无限制性规定。据此,公证员经对乙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充分核实后出具了公证书。经公证员回访,乙已于近日持公证书顺利办理完其父在格鲁吉亚的遗产继承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西证字第××号

申请人:乙,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现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继承人:甲,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生前住陕西省西安市。

公证事项:继承公证

申请人乙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身份证;2、护照;3、户口本;4、死亡证明;5、亲属关系证明;6、遗产的相关证明;7、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我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甲于××年××月××日因病在陕西省西安市死亡。

二、被继承人甲生前与其前妻丙(女,××年一××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护照号码:××)的夫妻共同财产为:甲在格鲁吉亚的LLC Georgia Coalition Energy Limited Company持有的39%的股份。

三、申请人称被继承人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本处经查询中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无被继承人生前立过公证遗嘱的记录。

四、被继承人甲的原配妻子是丙,二人于××年八月二十七日登记结婚,后于二○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在西安市高陵区民政局登记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上述财产未做分割。甲的独生子女是乙。甲的父母已先于被继承人甲死亡。

五、现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甲的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甲与丙离婚后未再婚,甲的父母均先于甲死亡,故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由其子女乙一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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