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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手机号码协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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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7535682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杨女士前来公证处咨询,请求对她父亲的手机号码进行遗产继承公证。据杨女士介绍,她父亲上个月去世,生前遗留下某通讯公司的手机号码一个,由于父亲使用这个号码多年,她觉得有纪念意义,想继续使用这个号码,于是来到通信公司请求过户该号码。该公司告知他,除非公证机关出具相关公证,否则不能办理过户。于是她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本着为市民解决困难的宗旨,公证处受理了杨女士的申请。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弄清楚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的合法财产。关于手机号码是否属于公民财产的问题,在法律界争议已久。目前,不少法律人士认为,手机号码不以实体形式存在,但拥有者具备支配的权利,并且有一定价值,具备虚拟财产的特征,应当被视为虚拟财产的一种。在查阅大量法律资料后,公证员得出结论:首先,根据《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通信公司可以通过通信管理部门申请号码资源,手机号码的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公民对于手机号码的使用权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手机号码的使用权能成为一种有价值的资源。既然手机号码使用权具有财产属性,又被公民合法拥有,个人与通信公司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也明确规定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可以转让,所以手机号码使用权可以成为标的,可以办理公证。公证员同其他公证员商量后,决定采用协议的方式予以解决。被继承人健在的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与杨某作为该号码的厉害关系人,就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归属问题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享有被继承人生前使用的中国移动手机号码1XX的使用权,甲、乙双方对此无异议。二、双方承诺,如因本协议造成对通讯公司及其他第三方的一切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三、未尽事宜,由签订协议书双方协商解决。公证处依法对该协议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持公证书前往通讯公司顺利的办理了手机过户手续。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日照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李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X,住址:山东省日照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乙方:杨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XXXX,住址:山东省日照市XX区XX街道XX小区。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20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李某与杨某于20XX年XX月XXX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日照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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