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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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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7534118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3日,王某和温某二人一起来到山西省XXX公证处想要办理协议公证,两人告知公证员他们双方于2017年XX月XX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在XXX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中第X条他们双方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一套房屋归温某所有。但当时在《离婚协议书》中他们并没有明确写出房屋的详细信息和房屋所有权证编号等,现在他们想要将上述房屋做出更明确的约定,并尽快办理过户手续。公证员向王某和温某两人询问了他们所约定的房产的基本信息、办证目的和用途,并查看了二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接着跟两人确认了他们的所有权人身份和真实意思表示,确定他们是自愿做出协议约定,而他们所约定的房屋也是他们合法拥有。最后公证员向两人详细的讲解了协议公证的相关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两人均表示自己已全部知悉,并且自愿做出这个协议公证。其后公证员以及公证处工作人员一起为王某和温某办理了协议公证的相关手续。

协议公证是指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于当事人之间签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机关通过审查协议双方的主体资格;签订的协议是否遵守了国家的法律、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国家计划的要求、是否贯彻了自愿协商的原则;协议的具体内容是否符合实体法的有关规定、协议条款是否齐全、文字表达是否明确、具体;签订协议的手续是否完备等,确保了经过公证协议的真实合法,为生效协议大大增加了效力保障度。同时协议双方通过办理协议公证,能够规范、引导、监督双方依法签订协议,有效防止协议诈骗等违法行为,促使协议双方积极履行协议,减少和避免协议纠纷,从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晋临乡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 方: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温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公证

甲、乙双方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来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签订协议书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一、甲方王某同意位于XXXX二人共同共有的房屋归乙方温某一人所有;二、甲乙双方同意将上述房屋过户到乙方温某一人名下,甲方王某积极协助乙方温某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双方对协议书的内容、含义理解一致,协议书内容具体明确,签订手续已履行完毕。

兹证明王某与温某于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签订前面的《协议书》。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及摁手印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X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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