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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放弃房产继承声明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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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GGGY157534069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某与丈夫高某某在市区中心商业区有还迁的两间门店房,二人共有三个儿子,三个女儿,均已成家立业,王某某的丈夫高某某于1981年3月10日因病死亡,高某某死亡后财产未分割,亦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门店一直由王某某出租并收取租金。王某某于2016年5月16日在公证处立有一份公证遗嘱,在该遗嘱中,王某某将两间门店中属其所共有的产权份额指定由三个儿子共同继承,成为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与三人的配偶无关。

王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因病死亡后,王某某的三子高某丙持王某某留下的公证遗嘱向公证处提出,门店仅有两间,而他本人在外地工作,不便管理房屋,现家庭成员已经达成一致,均同意两间门店由两个哥哥继承,本人自愿放弃对上述房产的继承并申请办理公证。

公证员经过审查认为,上述房屋产权为王某某与丈夫高某某共同共有,高某某所共有的产权份额已发生法定继承,王某某所留遗嘱为唯一有效遗嘱,他们的三子高某丙提出放弃继承,包含三方面的内容:一、放弃继承其父亲高某某所遗留房产份额中应由其继承的房产份额。二、放弃继承其母亲王某某在遗嘱中指定应由其继承的房产份额。三、对所放弃遗嘱继承的房产份额,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

公证员就上述内容告知高某丙,高某丙表示自愿全部放弃继承,公证员按照公证程序在审查了所有的证件材料后为其出具了《放弃房产继承声明书》公证。

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属于法定继承范围的遗产将依法由其他法定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该遗产将按法定继承处理。遗嘱继承人在放弃遗嘱继承时没有明确表示同时也放弃法定继承的,其仍然有权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所以在办理放弃遗嘱继承声明公证时,同时也应注意告知申请人因放弃遗嘱继承所转化成的法定继承财产部分的处置。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法律意识的增强,老百姓对家庭财产的传承与处分越来越倾向于寻求专业法律部门的帮助,通过公证,可以明确财产权属,化解家庭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积极作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高某丙,男,一九六五年二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现住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高某丙于二0一九年九月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房产继承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高某丙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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