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杨某某参与何某某诉其离婚纠纷一审案
- 案例时间:2022-03-04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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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LGLD1639707835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经人介绍于2012年5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2年12月生育一女杨A;2015年5月生育一子杨B;2018年5月生育一子杨C,自2018年以来夫妻经常发生矛盾,2021年9月原告何某某以被告家暴以及性格不合为由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诉讼请求为: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3.杨A、杨B由原告抚养,杨C由被告抚养。抚养费由被告承担。另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债务。被告杨某某表示夫妻之间确实是有矛盾,而矛盾的起因为原告方自2018年开始,原告经常夜不归宿以及不照看小孩,对家庭毫无责任心,另原告所说的家暴不存在此情况,没有打过原告,只是双方争吵时相互推囊了一下,没有造成伤害,原告方有点夸大其词,为了三个小孩,希望可以和好,不愿意离婚。
【代理意见】
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原告与被告婚后育有三个小孩,感情基础良好,现虽有矛盾,但好好沟通还是可以化解的。原告主张被告家暴,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也对此作出了解释,可以确定被告并没有家暴行为,另外被告在庭上表现希望双方可以好好沟通、共同抚养三个小孩,也说明了被告对原告还存在夫妻感情。综上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依法应当判决双方不离婚。
【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何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文书】
(2021)湘1124民初2664号判决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2012年5月3日在道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2月11日生育女儿杨A,2015年5月18日生育儿子杨B,2018年5月12日生育儿子杨C,三个小孩自2021年6月起由被告母亲照顾。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和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出现问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审查处理表、常住人口登记卡、微信截图、光盘、被告提交的转账记录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应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经营好家庭生活上,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承担起孝敬父母,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夫妻间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人们生活中较为普遍的现象,关键是如何认识矛盾性质,在互谅互让基础上理智解决问题。对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夫妻应互相沟通、共同想办法解决,而不要单纯凭个人感情得失做出不当宣泄。同时也要自觉抵制现实中不良现象影响,以免伤害夫妻感情。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生育三个孩子,应当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对双方发生的矛盾,应把婚姻问题和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区别开来,不能一概归于夫妻感情问题而采取离婚的方式。因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严重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情况,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并没有共同财产,双方主要是围绕着是否离婚、小孩抚养及抚养费进行的调查,关于原告主张是否离婚就要判决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在本案中因原告方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且被告表现愿意和好。
所以从:1.看婚姻基础、2.看婚后感情、3.看离婚原因、4.看有无和好的可能这四个方面来看,夫妻感情均未达到破裂的标准。至于小孩的抚养以及抚养费的问题也自然就不需要在本案中予以考虑。本案是简单的离婚案例,双方矛盾结点在于感情,不涉及夫妻财产以及小孩抚养,虽然不复杂但夫妻双方毕竟感情出现了裂痕,若是依旧不能够和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双方可以协商离婚。
【结语和建议】
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为利于改善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促进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对一些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或者一方没有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的案件,法院会作出不准许离婚的判决,以期双方当事人审慎对待婚姻家庭问题,能够重新和好。在上述情形下,一部分离婚案件当事人能够彼此改正缺点,加强交流和沟通,增加夫妻感情密切程度,和好如初。婚姻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应是夫妻间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在本案中,虽原告提出双方性格不和、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双方婚后生育了三个小孩,三个小孩年纪都还尚小,正是需要父母关爱教导的时候,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对其生长产生不利影响,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且双方均无不良恶习,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不能因为一时意气用事而闹离婚,离婚无论是对谁都是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