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市李某黄某继承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0-11-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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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742190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黄某(男)是初婚夫妻,双方婚后按房改政策取得位于茂名市某路某街四楼的一套房改房,该房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黄某,建筑面积为83.58平方米(评估价值约为34万元)。李某于2005年6月17日死亡,李某去世后,黄某在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某街新建了一座两层半的房屋(评估价值约为70万元)。2017年3月5日,黄某因病去世。黄某与李某的父母均先于他们死亡,共有三个子女,分别是黄A、黄B、黄C,其中黄B因意外于2012年12日21日死亡(黄B生前也未立有遗嘱,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亦未表示放弃对其母亲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配偶叶某,遗有子女黄D(16岁)、黄E(14岁)两人。为继承上述遗产,2019年1月25日,黄A等人来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公证处申请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受理该起继承公证后,公证员了解到黄A表示自愿放弃对其父母李某、黄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叶某表示自愿放弃对李某上述遗产的转继承权。未成年继承人黄D、黄E的法定代理人叶某与继承人黄C均强烈要求他们以户为单位,各户各继承上述其中的一处房地产。公证员最后为其办理了继承公证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并把申办继承公证和遗产分割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详细讲解给黄A等人听,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粤茂油城第XX号
申请人:黄A,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黄C,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叶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申请人:黄D,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法定代理人:叶某,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是黄D的母亲。
申请人:黄E,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法定代理人:叶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是黄E的母亲。
被继承人:黄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被继承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黄A、黄C、黄D(由叶某代理)、黄E(由叶某代理)因继承被继承人黄某、李某的遗产,叶某因继承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于二○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遗体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黄某、李某因病分别于二○一七年三月五日、二○○五年六月十七日在广东省茂名市死亡。
二、申请人黄A、黄C、叶某(并代理黄D、黄E)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黄某、李某夫妇死亡后遗留的财产包括:
1、位于茂名市某路某街四楼的一套房地产,该房的所有权人登记为黄某,建筑面积为83.58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粤房字第X号。该套房地产是被继承人黄某、李某夫妇的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2、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某街一座两层半的房地产,该房未办理《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X府国用(X)第X号,土地使用权人登记为黄某,图号为X,地号为X,地类(用途)为住宅,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为80平方米。该房地产是被继承人黄某的个人所有财产。
三、被继承人黄某、李某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子女黄A、黄B、黄C。
其中黄B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死亡,配偶叶某,子女黄D、黄E。
四、申请人黄A、黄C、叶某与黄D、黄E是被继承人李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申请人黄A、黄C、黄D、黄E是被继承人黄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
五、据被继承人李某的继承人黄A、黄C、叶某(并代理黄D、黄E)称,被继承人李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据被继承人黄某的继承人黄A、黄C、黄D(由叶某代理)、黄E(由叶某代理)称,被继承人黄某生前无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黄C与黄D(由叶某代理)、黄E(由叶某代理)表示要求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黄某、李某夫妇的上述遗产,黄A表示放弃对黄某、李某夫妇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叶某表示放弃对李某上述遗产的转继承权,并办理了编号为(2019)粤茂油城第X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第1项位于茂名市某路某街四楼的一套房地产是被继承人黄某、李某的夫妻共有财产,是他们的遗产,上述第2项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某街的房地产是被继承人黄某的个人所有财产,是黄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黄某、李某的遗产应由其子女黄A、黄B与黄C共同继承。
因黄B在尚未实际取得其母亲李某的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规定,其应继承李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其配偶叶某与子女黄D、黄E三人。
又因黄B先于其父亲黄某死亡,黄B遗有黄D、黄E两个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黄B应继承其父亲黄某的份额由其子女黄D、黄E代位继承。
因黄A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黄某、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叶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李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黄某、李某的上述相应房地产遗产由其儿子黄C与孙女黄D、孙子黄E三人共同继承。
经所有继承人黄C与黄D(由叶某代理)、黄E(由叶某代理)协商一致,签订了《遗产分割协议书》,并向我处申办了公证[公证书编号:(2019)粤茂油城第X号]。叶某作为黄D和黄E的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遗产分割协议》没有损害黄D和黄E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民法总则》的规定,该《遗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根据该遗产分割协议书,被继承人黄某、李某的上述第1项位于茂名市某路某街四楼的一套房地产遗产由其儿子黄C一人继承,被继承人黄某的上述第2项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某街一座两层半的房地产遗产由其孙女黄D与孙子黄E二人共同继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因此,黄D、黄E每人各继承被继承人黄某上述第2项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某街一座两层半的房地产遗产的一半份额。
因黄D、黄E尚未成年,其母亲叶某是其法定监护人,故黄D、黄E继承被继承人黄某上述遗产应由其母亲叶某代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茂名市油城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