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海县协议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5-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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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ZJGGGY157421592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两人系兄妹,其父亲丙于2018年10月22日去世,遗留有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处房产。丙去世后的某一天,甲携带相关资料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的相关事宜。公证员详细了解到丙没有立过遗嘱且丙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其配偶(系原配夫妻)丁还在世,不过因身体不好在医院住院,丙共有两子女就是甲和乙。同时甲单方和公证员说了,关于房产,其和母亲、妹妹商量过,由甲一人继承,他后续卖掉房子以后会把钱分给妹妹的。公证员在了解情况后,详细向甲解释了有关法律,告知登记在其父亲丙名下的房地产系丙与丁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为被继承人丙的遗产,另一半为丁的个人财产,因此并不是说丙的继承公证办理后,甲一人就能出售上述房地产。同时公证员也告知甲办理继承权公证,其母亲与妹妹乙也应该一起来申办继承公证手续,考虑到丁住院,公证处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后某日,甲和乙携带了完整的申办其父亲的继承公证的相关资料来公证处申办,在询问到关于丙的遗产如何继承的情况时,乙表现比较犹豫,公证员向其客观解释了放弃继承权的法律后果和法律意义后,乙因为对哥哥不是很放心表示也要继承丙的遗产,与此同时,公证处到医院后发现丁因身体很不好,神志并非很清,没有办法办理公证。公证员向甲、乙解释,若甲、乙之间无争议,可以等丁过世后再来申办丙、丁的遗产继承公证,甲和乙均赞成。2019年1月14日,丁去世。2019年10月21日,甲、乙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丙、丁的遗产继承公证,并表示根据丁的口头遗愿,甲、乙表示对遗产的继承份额进行约定。公证员审查了双方提供的资料后,建议双方在办理丙和丁遗产继承公证之后,可以另行再申办协议书公证,对继承的财产份额进行约定。甲、乙在拿到继承公证书后,来到公证处办理了协议书公证,对财产份额进行约定,公证员根据甲、乙的要求起草了协议书,由甲、乙双方在公证员面前在协议书上签名,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浙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甲某。
乙方:乙某。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在订立《协议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的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和乙方于2019年X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书》上甲乙双方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海县公证处
公证员
2019年XX月XX日
协议书
甲方:个人基本信息。
乙方:个人基本信息。
丙和丁系夫妻关系,甲方和乙方系丙与丁的子女。丙、丁分别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四日在浙江省宁海县死亡。丙、丁死亡后遗留有登记在丙名下的坐落于XXXXXX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XX;国有土地使用证号:XXX】。甲方和乙方在浙江省宁海县公证处办理上述遗产的继承公证时均表示要继承被继承人丙和丁的上述遗产,并已由浙江省宁海县公证处出具(2019)浙宁证民字第XXX号公证书,确认丙和丁的上述遗产由甲方和乙方二人共同继承。现甲、乙双方经慎重考虑,经协商一致对上述遗产的继承份额进行如下约定:
一、上述坐落于XXXXXX的房地产甲方继承份额为60%,乙方继承份额为40%。甲乙双方应积极共同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按比例承担。
二、本本协议经双方签名并经公证后生效。
三、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其他交有关部门备案。
甲方: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