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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严谨审查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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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DGGGY15740629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日,刘某来到公证处询问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要的材料。经过刘某陈述,公证员初步了解到被继承人是刘某的母亲王某,2018年死亡,遗留下存款、车辆、人寿保险的保险理赔金等共计约合人民币二十余万元的遗产;王某有过两次婚姻,后均离婚,育有一子刘某和未成年的孙某;王某的父母王某父、王某母已离婚,且均健在。听起来是一个比较简单的案件,公证员遂向刘某告知了办理继承权公证所需要的材料,并告知其难以取得的材料,公证机构可以代为调查获取。

几天后,刘某带着王某父、王某母和孙某的监护人孙某父来到我处正式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公证员在通过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查询,确认被继承人生前并无公证遗嘱后决定受理。但当公证员审查了提交的材料后却发现了一些疑问:

疑问一:王某的身份证显示1975年出生,而刘某出生日期却为1991年,即王某16岁时生育了刘某。

疑问二:王某最后一次婚姻离婚时间为2015年,死亡时间为2018年,据当事人表述王某未再婚,然而她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死亡原因是宫外孕大出血。

疑问三:通过办证系统对王某婚姻状况进行查询,了解到除上述两次婚姻外,2002年至2004年期间还有一次婚姻登记记录,但所有当事人均说不知道。

经过公证员反复询问,并告知隐瞒真实情况造成的法律后果后,刘某才陆续告知了一些之前“难以启齿”的情况。原来,王某因父母早年离婚、无人教育,十几岁时就跟邻近乡镇的单身青年同居并生下了刘某,1995年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同居关系,因女方没有抚养能力,法院判决刘某归男方抚养;至于王某的死亡原因问题,是因为王某与其最后一任丈夫离婚但并未分居,怀孕后私自服用堕胎药物导致大出血死亡,胎儿也未存活。但对于王某2002年至2004年的婚姻状况及该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子女,所有当事人仍然表示不清楚。

为了解开疑惑,公证员亲自走访了王某老家村委会,找到该村妇女主任了解情况。该村妇女主任表示前几年计划生育时其曾配合有关部门赴兰山区对王某进行过强制“进站”检查,所知只有两个孩子。这在一定程度上打消了公证员的顾虑,但妇女主任对王某于2002年至2004年期间的婚姻状况也不了解。

为了进一步解开疑惑,证实当事人的陈述,公证员又前往县人民法院调取1995年法院判决解除王某同居关系的判决书,从判决书中可以证实王某与他人同居期间确实只有刘某一个孩子。

另外,公证员还联系了县婚姻登记处,婚姻登记处答复被继承人的两次婚姻均登记在临沂市兰山区婚姻登记处。公证人员又前往兰山区婚姻登记处调查王某两次婚姻的离婚协议及相关信息。从查到的离婚协议书中得知,王某2002年至2004年的婚姻确实没有子女,与孙某父的婚姻也确实只有一个孩子孙某。

当公证员将调查结果摆在当事人面前的时候,当事人才道出确实知道王某还有2002年至2004年的婚姻,但因被继承人“婚姻状况复杂多变,实在不好意思说出口,且因确实没有子女,不影响大局”才隐瞒了真实情况。

而到了明确各位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份额时又有了不一致的意见,且银行及保险公司均要求遗产只能由一人领取。看着当事人因确定不了继承份额和相互之间的不信任导致的矛盾逐渐升级、情绪越发激动,公证员提出“共同继承+遗产分割协议+委托”的解决模式,向当事人说明以遗产分割协议的形式明确当事人的继承份额,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们共同信任的第三方或者公证机构领取上述遗产后按照约定好的份额分配给各继承人。并向当事人建议在分割遗产时应适当照顾老人和未成年人。最终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采用公证员的建议,未成年的孙某继承存款及保险理赔总数额的40%,王某父继承存款及保险理赔总数额的35%,被继承人刘某继承存款及保险理赔总数额的25%和一辆轿车,并共同委托王某的外甥负责领取和分配,王某母声明放弃继承,事情就此得以圆满解决。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鲁XX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王某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王某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孙某,女,二零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孙某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系孙某的父亲。

被继承人: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于二零一八年X月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王某父、王某母、刘某、孙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王某父、王某母、刘某、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父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临沂市中医医院出具的被继承人王某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证明王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XX日死亡。

二、临沂市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王某于二〇一八年X月X日被火化。

三、沂南县XX镇XX社区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无配偶、被继承人父亲王某父、被继承人母亲王某母、被继承人女儿孙某、被继承人儿子刘某。

四、上述当事人及相关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共六件,证明当事人各自的身份,并证明被继承人曾用名为王某梅。

五、沂南县人民法院出具的、编号为(XXXX)沂法孙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与刘某父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日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的非婚生儿子刘某随男方生活。

六、当事人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与孙某父于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六日登记结婚,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登记离婚,双方婚生女儿为孙某。

七、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出具的存款查询信息两份,证明被继承人在账号XXXX中遗留有存款人民币2XXXX元及相应孳息;在账号XXXX中遗留有存款人民币1XXXX元及相应孳息,且上述存款均于被继承人与孙某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入。

八、XX(一)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一份,证明被继承人于XXXX年X月XXX日签署个人保险投保单向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九、XX(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合同》一份,证明被继承人生前向XXXX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人寿保险。

十、当事人向我处提交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一份,证明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鲁Q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车辆型号为XX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为被继承人所有。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加以核实。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于二〇一八年X月XXX日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身份证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二、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共有四人:

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孙某,女,二〇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王某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是被继承人的父亲。

王某母,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三、王某于二〇〇二年X月X日至二〇〇四年XX月X日与张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子女。

四、申请人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王某与其原配偶孙某父的夫妻共同财产:

存款:存于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庄支行;

(一)账号:XXXX,金额:人民币2XXXX元及相应孳息;

(二)账号:XXXX,金额:人民币1XXXX元及相应孳息。

申请人申请继承的下列财产属于被继承人王某的个人财产:

(一)合同项下的财产权益:

1、被继承人与XX(一)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王某,被保险人:王某;

2、被继承人与XX(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投保人:王某,被保险人:王某。

(二)汽车:

机动车登记编号为鲁QXXXX、车辆识别代号为XXXX、车辆型号为XX的马自达牌小型轿车。

五、所有当事人均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夫妻财产约定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本公证员在公证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系统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中未查询到被继承人王某的遗嘱信息,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六、现被继承人父亲王某父、被继承人女儿孙某、被继承人儿子刘某均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母亲王某母已于二〇一九年X月XXX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XXX公证处以声明书方式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存款中属于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部分(上述财产价值的一半)为死者王某的遗产,上述《保险合同》项下的财产权益及汽车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被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生前已离婚,无配偶,且被继承人母亲王某母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因此,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父亲王某父、被继承人女儿孙某、被继承人儿子刘某共同继承。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所遗留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父亲王某父、被继承人女儿孙某、被继承人儿子刘某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鲁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王某父,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孙某,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孙某父,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系孙某的父亲。

公证事项:分割协议

王某父、刘某及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父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分割协议书》公证。

经查,三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分割协议书》。三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订的《分割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父、刘某及孙某的法定代理人孙某父于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在本处签订了前面的《分割协议书》,三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协议上三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鲁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孙某父,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孙某父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父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鲁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刘某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公  证  书


(XXXX)鲁XX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孙某,女,二〇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法定代理人:孙某父,男,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街道XX号,系孙某的父亲。

公证事项: 委托

兹证明孙某、孙某父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孙某、孙某父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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