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公证解决民营企业经营危机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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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GGGY15740003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重庆市南岸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修建某房地产项目与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有《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方准备向乙方支付工程款8000万元整,甲方担心支付该工程款后乙方不配合办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乙方担心配合甲方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甲方不支付工程款。因甲、乙双方缺乏信任导致该项目不能按时完成竣工验收及竣工备案登记。眼看甲方和购房人约定的交房时间迫近,不仅甲方可能要承担数额巨大的违约金,而且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引发社会矛盾,为此南岸区政府要求南岸公证处解决上述问题,维护南岸区民营企业的正常经营。
针对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缺乏互信的状况,南岸公证处深入分析案情,认为提存公证能解决双方的问题。经过公证员耐心的讲解后,在双方确定办理提存公证的基础上,公证人员帮助双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约定:甲方以提存方式支付工程款捌仟万元;支付地点为重庆市南岸区;甲方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 甲乙双方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原件到公证处办理提取工程款手续,由南岸公证处核实后直接将提存款打入乙方账号。随后南岸公证处在收集了双方相关证明材料的基础上制作了详细的谈话笔录,在笔录中记录了提存的原因和事实、甲方提存标的物划入公证处提存帐户方式和最后日期、乙方提取提存物的条件及提取提存物的期限、提存标的孳息物的归属等,特别询问了如果在规定期限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办不下来提存标的物的归属和提取方式。办理完提存公证后,重庆市南岸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捌仟万元打入了南岸公证处的提存专户,南岸公证处出据了公证书,并通知了乙方。一个月后甲乙双方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来南岸公证处要求提取提存款,公证人员向甲方公司核实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真实性后,将提存款转入乙方账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5)渝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钱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授权的代理人:余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某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授权的代理人:孙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提存
甲、乙双方于2015年11月4日向我处申请将甲方准备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人民币捌仟万元提存于我处。
经核实,甲方为修建某工程与乙方签订有《某施工总承包合同》。现甲方准备向乙方支付工程款X仟万元整,但甲方担心支付该工程款后乙方不配合办理该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乙方担心配合甲方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后,甲方不支付工程款。因甲、乙双方缺乏信任,双方于2015年11月9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在《补充协议》第二条中约定:甲方以提存方式支付工程款捌仟万元;支付地点为重庆市南岸区;甲方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且乙方向甲方开具人民币捌仟万元工程款发票后,经本处核实后,乙方可直接从公证处领取该笔提存款。
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上述《补充协议》,甲方将上述工程款提存于我处,甲方的提存行为得到了乙方的认可。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重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2015年11月9日与某建筑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已于2015年12月9日将人民币捌仟万元提存于我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南岸公证处
公证员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