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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乌鲁木齐市家庭内部赠与合同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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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GGGY15737886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二0XX年X月X日,当事人秦某声、李某夫妇与女儿秦某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称双方于一九XX年X月X日在X市X区登记结婚,婚生女秦某也已结婚生子。夫妻二人打算将共同购买的一套商铺过户给女儿秦某,却不知是通过买卖还是赠与的方式办理,希望公证人员能够提供帮助。

公证员首先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后,根据现行《婚姻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就共有、赠与、买买等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进行重点解答:如果夫妻二人以买卖的方式将上述商铺过户给女儿,该商铺属于女儿与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二人将上述商品房以赠与的方式过户给女儿,并明确约定归女儿一人所有,其可以成为女儿秦某的个人财产。当事人秦某声、李某夫妻经过一番考虑,决定以赠与的方式将上述商铺过户给女儿,并很快办理完毕公证手续。

实践中百姓对公证法律服务的需求已不单纯是解答清楚一个法律关系,更多的是希望公证能够考虑当事人的时间、金钱、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关系等各种成本因素,之后给出一个综合性家事法律服务方案。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秦某声(赠与人),男,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李某 (赠与人),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秦某(受赠人),女,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赠与人、受赠人双方于二○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赠与合同》公证。

经查,赠与人、受赠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合同项下的房地产为赠与人共同共有,该房地产座落在XX市XX XX路XX号商铺,建筑面积XX平方米【房产证号:X房权证X市X区字第X号;土地证号:国用(20XX)第XX号】。赠与人自愿将该共有房地产无偿赠与受赠人个人所有,受赠人同意接受此赠与。该赠与合同项下的不动产权属自XX市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赠与人秦某声、李某与受赠人秦某于二○XX年X月X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捺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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