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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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GGGY157361390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初,一位85岁的老太太张老(以下皆用化名)前往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员接待后了解到,老太太目前丧偶,有三个儿子,希望指定小儿子张三作为她今后失能时的监护人。公证员意识到,本案案情虽然相对简单,但是意定监护协议公证本质上却属于“剥夺权利”的公证,在办理时需要慎之又慎,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每一个家庭都存在着或大或小的感情纠葛和经济利益,仅凭三言两语无法理清“家长里短”,也无法抹平“素日恩怨”。接待过很多前来咨询意定监护的当事人特别是老年人往往受限于某些家人长时间的情感控制,对于自己的处境并不能作出理性判断,另外还有一些老年人特别是孤寡老人,处于长时间的情感孤独状态,面对陌生人给予的“小恩小惠”或“甜言蜜语”,草率作出“托付终身”的重大决定。本案的公证员在办理时需要在证据完备的基础上充分洞察意定监护设立人的真实生活处境,深入了解当事人的家庭情况以及情感状况,为当事人寻找、设计最优的监护方案。
据此,承办公证员热心地引导老太太举出足够的生活实例以判断她的家庭情况。当问她为何选择小儿子而不选择另外两个儿子作为监护人时,她说:“小儿子对我好,大儿子二儿子对我不好”。面对这句高度概括的结论,承办公证员又继续追问:“小儿子是怎么对你好的?”、“大儿子二儿子是怎么对你不好的?”听到这样的问题,老太太一下打开了话匣子,当说到大儿子二儿子向她索要钱财、殴打她时,老太太痛哭流涕;当说到小儿子在她生病时悉心照顾、每天看望她时,老太太就笑声连连。后来,老太太还拿出了一本手写的日记本,日记本上详细记录了大儿子、二儿子强行索要钱财的次数以及屈指可数的看望次数,相比之下,日记本上记录了小儿子几百次的看望次数和一些感动瞬间。仅这个问题,老太太便讲了近一个半小时,承办公证员仔细倾听,同时详细作了记录,并在征得老太太同意的情况下,将该日记本的关键内容复印存档。
为了佐证老太太的上述说法,承办公证员又深入了解了老太太与何人同住、小儿子的工作性质、经济状况以及小儿子的配偶子女对于此事的态度等一系列客观情况。通过对这些客观情况的分析,让老太太从激动的情绪中冷静下来,帮助老太太理清思路,认清小儿子对她是否确实真心,以及是否有能力、有精力、有时间来照顾她。最终,通过承办公证员“热心”的倾听和冷静的客观分析,可以得出充分的理由相信老太太挑选的是一位对她负责任、有爱心、也有时间精力的人作为她未来的监护人。
可以说,刚性的法律规定和制度规范是我们公证员开展法律服务的基础,有了它,意定监护和其他公证才得以开展起来;“热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的话,公证员才能顺利到达意定监护设立人的内心,为其排忧解难。但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客观、可靠?需要公证员以证据相互印证为基础,作出冷静判断,指导当事人形成理性方案,加以客观证实,才能为意定监护设立人提供一条最有利于保护自身权利之路,由此才能在意定监护这类纷繁复杂的家事法律服务领域中实现公证预防纠纷的价值。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沪东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基本情况)
(系协议中的未来被监护人,以下简称“甲方”)
申请人:张三(基本情况)
(系协议中的未来监护人,以下简称“乙方”)
公证事项:意定监护协议
甲方张某与乙方张三于XXXX年X月X日共同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张某与乙方张三于XXXX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意定监护协议》。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协议上甲方张某与乙方张三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