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证据公证为世界杯转播方维权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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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7354742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方XX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作为2014年世界杯期间的独家转播方,其播出的拟制数字信号经破解,被侵权方擅自盗用。该公司为维权,申请在侵权地办理机顶盒播出内容的保全证据公证。
经公证后,极大的保护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为未来该公司的合法维权,提供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4)京国信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 XX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代理人:甲,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为收集证据,委托代理人甲于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公证处公证人员孟XX及代理人甲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一同来到位于江西省XX市XX大酒店七层716房间,在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代理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与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进行咨询,随后,代理人采取刷卡消费方式交付押金,在该酒店开房二间(其中办理本次公证的房间号为七层716房间,并当场从该酒店工作人员处取得宣传材料、名片、716房间房卡、中国银行商户存根、中国银行银行存根各一张(上述宣传材料、名片、716房间房卡、中国银行商户存根、中国银行银行存根由公证人员使用本处拍照设备进行拍照,所得照片附于本公证书后)。随后,本公证员与本公证处公证人员孟XX及代理人甲一同进入该房间,进入该房间后,公证人员检查代理人所指认的该房间内的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并检查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连接及工作情况,一切正常,同时,公证人员使用本处拍照设备,对上述机顶盒及相关设备进行现场拍照。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由代理人甲操作上述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进行如下操作:
1、打开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进入开机后页面,在该页面下,选择“爱上世界杯”,进入“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在“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下,分别选择“赛事大厅”下的“法国-德国 今23:51”、“巴西-哥伦比亚 明03:51”、“德国-葡萄牙 点播”,进入相关页面,并播放所进入页面后的相关内容。
2、返回“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在“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下,分别选择“巴西”、“荷兰”、“法国”、“阿根廷”、“德国”、“比利时”,进入相关页面,并播放所进入页面后的相关内容。
3、返回“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在“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下,分别选择“新闻”、“赛程”、“进球”、“社区”、“专题”、“栏目”,进入相关页面,并播放所进入页面后的相关内容。
4、关闭上述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
5、再次打开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进入开机后页面,在该页面下,选择“爱上世界杯”,进入“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在“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下,选择“赛事大厅”下的“法国-德国 今23:51”,观看“CCTV5 体育”频道现场直播的“巴西世界杯1/4决赛 法国-德国”的比赛,上述比赛结束后,代理人操作上述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回看上述“巴西世界杯1/4决赛 法国-德国”的比赛的相关内容。
6、关闭上述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
7、再次打开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进入开机后页面,在该页面下,选择“爱上世界杯”,进入“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在“爱上世界杯 Brazil 2014”页面下,选择“赛事大厅”下的“巴西-哥伦比亚 今03:51”,观看“CCTV5 体育”频道现场直播的“巴西世界杯1/4决赛 巴西-哥伦比亚”的比赛,上述比赛结束后,代理人操作上述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回看上述“巴西世界杯1/4决赛 巴西-哥伦比亚”的比赛的相关内容。
8、关闭上述电视、机顶盒及相关设备。
在上述播放内容进行的同时,本公证处公证人员使用本处拍照及摄像设备,对上述操作过程及播放内容进行拍照及摄像(上述拍照及录像时间为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拍照及摄像结束后,本公证处公证人员对上述拍照及摄像内容进行封存,并始终保存在公证人员处。
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本公证员与本公证处公证人员孟XX及代理人甲一同来到江西省XX市XX大酒店前台,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代理人采取刷卡消费方式结账,并当场从该酒店工作人员处取得中国银行持卡人存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17853XX)各一张(上述中国银行持卡人存根、江西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17853XX)随后由公证人员使用本处拍照进行当场拍照,所得照片附于本公证书后)
回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后,公证人员对上述拍照及摄像内容进行拆封和检查,内容与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至二〇一四年七月五日拍照及摄像的内容相符,之后,公证人员使用本处刻录设备,对上述摄像内容进行刻录复制光盘。
兹证明本公证书后所附照片确为公证人员现场拍摄,照片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本公证书所附光盘确为公证人员现场摄像所得,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光盘经本处加贴“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封条”后,附于公证书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国信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