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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公证为当事人解忧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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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BJGGGY157354421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人于2018年10月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说明情况:被继承人李某于2016年二月死亡,经其共同商议后,决定由其妻子丙、其子丁、继承财产中属于李某所有的部分,其父甲、其母乙放弃继承财产中属于李某所有的部分。现来公证处咨询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知其三人:如果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要按法定继承处置遗产。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其父母(包括养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配偶、子女(包括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有权参与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都没有异议才可以办理公证。其三人表示对继承已达成共识。

此外,被继承人留有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要为该继承人保留遗产份额。三人表示明白,并向公证员陈述:除李某的儿子丁以外,没有无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李某的父母表示放弃继承,公证员即向其二人告知:如果放弃继承,有关财产中属于被继承人的部分就与你们没有关系了,而参与继承的继承人将分享你们放弃的部分,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人就不能反悔了。李某的父母表示明白,并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胁迫等情况,放弃继承是自愿的。

同时,因李某的儿子丁未成年,对上述遗产不能放弃继承,李某妻子丙作为丁的监护人,代他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其三人了解权利义务后,与公证员另行约定时间后,开始着手准备办理公证所需材料。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甲,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西省代县XX镇XXXX。

申请人: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同上。

申请人: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

申请人:丁,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

被继承人:李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北京市海淀区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甲、乙、丙(并代理丁)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李某遗产的继承公证,并提交了身份证件、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售股收益证明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编者注:此处省略)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被继承人李某的遗产。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李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妻子丙、儿子丁及父亲甲、母亲乙共同继承。因甲、乙均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上述遗产由丙、丁共同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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