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未婚声明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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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BJGGGY157354377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河北省保定市人,199X年2月出生,户籍河北省唐县川里派出所。张某父亲、张某母亲都是北京户口,但张某和张某哥哥的户口还在老家河北省。户口进京政策规定,未成年子女有一人可以随父母户口进京。但张某哥哥已结婚并有子女,张某哥哥不符合户口进京政策规定。张某未婚无子女但年满18周岁,也不符合户口进京政策。张某的哥哥有一个5岁的独生子,他的户口可以随爷爷奶奶的户口进京。但需要张某办理未婚声明的公证,证明张某没结婚,张某的父母只有一个孙子,没有其他孙子女。
公证处首先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公证处指导张某起草未婚声明书,主要内容为:“至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本人未曾登记结婚。签发本声明书是我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无他人胁迫,声明书内容如有虚假由我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自愿承担因此声明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本声明书不可撤销。”张某在未婚声明上签字、捺手印。
该类公证要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公证员与张某户口所在地的河北省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沟通,确认由张某携带密封好的《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查询函》送至该婚姻登记处。婚登处将张某的婚姻状况出具书面证明,由张某交回公证处,证明显示张某未婚。公证处为张某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京华夏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 请 人:张某,男,一九九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XXXX,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XX乡XX村XX号。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张某于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华夏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七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