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部分遗嘱继承部分法定继承的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BJGGGY15735434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的一天公证员接待了当事人童乙,得知其此来的目的是为了办理父母遗产的继承公证。在与童乙的对话中得知,其父童甲刚刚去世,生前经历了两次婚姻,第一次是与童乙的生母朱某,第二次是史某。童甲共有两个子女,即童乙、童丙,其中童丙已入外籍。童甲生前立有遗嘱。公证员在了解情况之后为当事人解答了疑问,并告知当事人先行准备办理公证需要的材料,待童丙回国的时候为其办理公证。

这项公证中比较特殊的地方有几点,其一是童甲在80多岁时遇到同样丧偶的同学,双方再婚,并度过了几年美好的晚年时光。两位理智的老人为了避免在去世之后儿女对于他们遗产产生纠纷,各自立了一份遗嘱。其二是这次公证涉及的遗产是童甲与其前妻朱某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朱某未立遗嘱处分遗产。其三是因为遗产中所包含的两套住宅承载了两位继承人很多美好的回忆,妹妹并不想哥哥在取得房屋后交易出去。在公证员建议下,兄妹商量后决定按份共同继承遗产,这样任何一套房产的交易都需要兄妹俩的同意,既最大可能的实现了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想表达的愿望,也满足了继承人的愿望。由于准备工作充分,这次的公证办理得很顺利,也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X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童丙,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国籍:美国,护照号码:XXXX。

童乙,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朱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

童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北京市。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童丙、童乙因继承被继承人朱某、童甲的遗产,分别于二〇XX年X月X日和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房产证、购房合同、童甲的自书遗嘱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朱某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童甲于二0XX年X月X日在北京市死亡。

二、继承人童丙、童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朱某、童甲遗留的财产: 

1、坐落在XX区XX里X号楼X号的房屋,《房产所有证》编号:XX字第XXXX号。

2、坐落在XX区XX里X号楼XX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编号:XX字第XXXX号。

三、据被继承人朱某、童甲的继承人童丙、童乙称,被继承人朱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朱某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被继承人童甲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但其生前于二0XX年X月X日在XX区XX里X号楼X号其家中立有自书遗嘱,主要内容有:XX区XX里X号楼X号归童乙所有,XX区XX里X号楼XX号房归童丙所有。且该遗嘱为被继承人童甲生前所立的最后一份有效遗嘱。童甲的所有继承人对该遗嘱均予认可。

四、被继承人朱某、童甲系夫妻,共二个子女:童丙、童乙。

朱某死亡后童甲于二0XX年X月X日与史某再婚,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史某于二0XX年X月X日死亡,史某死亡后童甲未再婚。

被继承人朱某、童甲的父亲、母亲均已先于被继承人朱某、童甲死亡。

五、现童丙、童乙表示继承朱某、童甲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财产为死者朱某、童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朱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其父亲、母亲均已先于其死亡,故,被继承人朱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童甲、儿子童丙、女儿童乙共同继承。

又因童甲生前所立遗嘱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真实、有效。根据童甲的遗嘱,童甲死亡时遗留的上述合法财产由其儿子童丙、女儿童乙共同继承。

因此,兹证明,上述房产的全部产权份额由被继承人朱某、童甲的儿子童丙、女儿童乙共同继承。经二人协商一致,XX区XX里X号楼X号房产童乙占六分之五产权份额,童丙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XX区XX里X号楼XX号房产童丙占六分之五产权份额,童乙占六分之一产权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燕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X月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