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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权承继变更遇难题公证法律意见书巧化解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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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TJGGGY157343750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申请人为A公司、B公司。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A公司70.38%的股权份额。2017年12月,B公司将上述股权以人民币1亿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C公司,C公司与B公司签署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并实际支付了股权收购款人民币1亿5000万元整,但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办理登记。2018年1月,C公司注销。注销前,C公司与D公司签订《吸收合并协议》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D公司拟吸收合并C公司,D公司作为吸收方暨存续方将继续存续,C公司作为被吸收方暨非存续方,其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将由D公司承继。现各公司均认为,A公司的大股东实际应为D公司,而不是登记的B公司。但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时,却遇到困难。

公证员了解案情后按以下思路进行了重点核实:

一、A公司现有公司登记情况。公证员通过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网查询和亲自对企业登记部门上门走访相结合的方式,核实了A公司的股东登记,并与登记机构沟通最终变更股东B公司为D公司的问题和关注点。了解了使用部门要求公证的目的和用途后,公证机构对出具法律文书的方向也做到了心中有数。

二、注销的C公司既是股权转让的受让方,又是股权“被承继”的主体,在整个事件中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角色。公证员依然采取与核实A公司企业情况相同的方式,将网上核实与现场走访相结合,前往北京,调取了C公司注销前后的企业登记文件。经核实,企业登记文件与当事人陈述和提交的文件内容一致,但没有“承继”方面的记载。

关于公证法律文书出具形式。鉴于“承继”主体D公司没有提交公证申请,公证机构无法参考其他公证书文本。经过公证员的深思熟虑,本案最终以公证法律意见书形式出具。

本公证员认为此案例适用公证法律意见书,理由有三:一、公证申请人不是“承继”主体。如果出具公证事项为“股权承继”的公证书,申请程序有瑕疵。二、如果出具间接公证证明,不仅担心使用部门提出质疑,也无法体现公证员所做的大量工作并限制公证员阐述对法律关系的认识。三、司法部规定,可以适用“要素式”公证文本的事项除保全证据、现场监督、合同(协议)、继承、强制执行类外,还有一项,正是公证法律意见书。

最终,本案例通过公证法律意见书的形式圆满解决。公司登记机关采纳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法律意见,为当事人顺利办理了企业股东变更登记,从而将困扰企业两年多的问题得以理清。本案例体现了公证法律工作者的价值,而公证法律意见书的运用也相对合理,是对类似事项的有益尝试,我们再办理业务可以借鉴推广。

【公证书格式】

公证法律意见书


(2019)津--法字第--号

委托人:A公司

B公司

受托人:天津市--公证处

委托事项:关于股权承继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处受A公司、B公司委托,对有关股权承继事项进行核实、论证,并指派本公证员承办此项法律事务。

委托人称B公司是A公司的股东,持有70.38%的股权份额。B公司将上述股权以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C公司,但股权转让行为没有办理登记。后C公司注销。C公司注销前与D公司签订协议,明确C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由D公司承继。现为将A公司的股东由B公司变更为D公司,特向公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申请。

一、 当事人向我处提供了如下材料:

1、A公司登记备案资料,包括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

2、B公司与C公司签署的《A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见附件一);

3、C公司与D公司于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签订的《吸收合并协议》(复印件见附件二)及登报声明复印件;

4、D公司出具的《关于要求B公司将A公司的股权转移变更至D公司的函》(复印件见附件三);

5、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18)京--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复印件见附件四)。

6、公告及邮寄材料等其它有关文件。

二、我处公证员进行了如下核实工作:

1、二○一九年六月四日,赴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实C公司企业注销情况,现场查阅打印备案信息;

2、二○一九年六月四日,赴--公证处,核实(2018)--内经证字第--号公证书;

3、二○一九年六月十三日,赴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柳梧新区分局,核实D公司企业情况,现场查阅打印备案信息;

4、二○一九年六月二十日,赴中国建设银行--分行,核实股权转让汇款情况,现场打印《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两份。

现结合当事人陈述和我处核查情况,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 B公司与C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成立。

(编者注:论述略)

二、 D公司承继C公司股权相关权益。

(编者注:论述略)

综上,B公司将所持有的A公司股权转让给原C公司的事实成立,同时原C公司相关权益由D公司承继。

相关主体应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本意见书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仅限于出具之日以前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

本意见书仅为股权承继事项出具,供公司登记机关参考。

未经本处及本公证员事先书面同意,本意见书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附件:(编者注: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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