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21-07-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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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TJGGGY15734363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宋某在国内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事务,外地法院须当事人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宋某无法向异地人民法院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当事人宋某本人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根据司法部《 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司复[2003]15号)第二项“申办此类公证,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并提交证明其符合上述申办用途的材料。在公证书证词中,应当明确限定公证书只用于该项公证申办事由,用于其他事由无效。”以及《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一项的有关规定为宋某本人办理公证。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不同于司法部2011年定式公证书第三十三式证书(执照)公证,也不同于司法部2011年定式公证书第三十五式文本相符公证,不同点主要有: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须当事人亲自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办理。在实践中,公证处为方便当事人,对在境外的当事人委托其近亲属办理不涉及权益处分的公证,根据具体情况办理。2.格式的不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书参考格式为“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XX持有的XX公安局(或XX公安局XX分局)签发的编号为XX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相符。”因为居民身份证是公安部门所签发,所以证词中无“原件属实”的表述。证词中要具体表述“签发机关”等重要信息。
针对上述案例,符合下列条件,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申请: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审查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2、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证的理由、用途和所提供的证明对象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宋某办理上述公证后,不仅可以帮助其委托律师代为在异地人民法院诉讼使用,还可以有效保障身份证件使用的安全性,公证书加注也降低公证书遗失等情况出现时可能造成的风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津河东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宋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居民身份证
兹证明前面的复印件与宋某持有的天津市公安局XX分局签发的编号为XXXX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相符。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办理XXXX,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