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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孟某彩用于司法鉴定笔迹检材的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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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731967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因孟某脑梗死急性发作住院接受治疗时出现医疗事故,孟某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多次到医院协商有关赔偿事宜,但均无法达成协议。为尽快依法解决双方的争议,孟某的子女将医院告上法庭。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医疗病历中患者家属的签字有异议,认为签字并非患者家属所为。双方对签字的真实性产生分歧,但都一致同意委托福建省厦门市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根据鉴定要求,不仅需要提供病历中有关材料,还需要孟某的儿子孟某彩在鉴定人的见证下书写相关字体。孟某彩住在河北,河北到福建有近2000公里的路程,为了做这个鉴定原告方将消耗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为此,原告方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处了解这一情况后,及时与厦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联系沟通,鉴定机构同意用公证的形式代替本人亲自到现场书写。为此,公证员认为可以采用两种公证方案,既可以按文书上的签名办理,也可以按照保全行为证据办理。本案中,作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检材文本,与一般签名要求有很大不同,第一,不仅要求书写姓名,还要求书写“理解”字样的文字;第二,书写数量和速度也有特殊要求,每组待鉴定字体要写3页,每页30组,第1页要求快速书写,第2页要求中速书写,第3页要求快速和中速混合书写。基于以上情况,承办公证员决定按照保全行为公证办理。

通过本处对孟某彩的书写行为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提供相应的公证书,其结果更符合当事人公证需求,也更能满足司法鉴定的需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冀邢守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孟某彩,男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址:××××。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孟某彩于二〇一九年×月×日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称:因诉讼缘故,需要对本人的书写笔迹进行司法鉴定,本人不便亲自到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笔迹鉴定事宜,特向你处申请办理保全行为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依法受理该公证申请,并指派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A共同办理。二〇一九年××月××日上午,孟某彩在本处录像室,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检材进行了如下书写行为,共书写六页。第一页自10:09:05开始,10:10:50结束,书写文字“孟某彩”;第二页10:11:53开始,10:13:50结束,书写文字“孟某彩”;第三页自10:15:15开始,10:16:55结束,书写文字“孟某彩”;第四页自10:20:06开始,10:21:50结束,书写文字“理解”;第五页自10:22:53开始,10:25:17结束,书写文字“理解”;第六页10:26:44开始,10:28:59结束,书写文字“理解”。上述书写过程由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A监督,由C负责现场录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工作记录》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工作记录》上公证人员和申请人的签名均属实。《×××书写式样》原件共六页,为孟某彩现场书写形成。

附:1、《孟某彩书写式样》原件共六页。

2、《工作记录》复印件一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邢台市守敬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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