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某涉及宣告死亡转继承的继承权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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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BGGGY15731966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秦皇岛市某公证处接待了要求办理其父母遗产继承的施先生。施先生称,其父亲施某于2005年去世、母亲吴某于2014年去世,父母生前在河北省秦皇岛市遗留有不动产一套,系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其父母系原配夫妻,父亲去世后母亲未再婚,育有哥哥施某生和弟弟施先生共二子。父母的各自父母均先于二人去世。哥哥施某生2019年6月11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生前未婚无子女。施先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公证处受理了此公证。
因被继承人施某、吴某互为配偶,施某去世后吴某未再婚,施某与吴某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故施某与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施某生、施先生。又因施某生被人民法院于其父母死亡后宣告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第52条之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因此,施某生继承施某与吴某遗产的权利依法转移给其法定继承人。施某生生前未婚无子女,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施某生上述遗产继承权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施某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其兄弟姐妹中只有一个弟弟施先生,故施某生的上述遗产由其弟弟施先生继承。
综上,被继承人施某与吴某的遗产由其儿子施先生继承。公证处依法出具了《公证书》并在其中对上述继承关系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冀秦一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继承人):
施××,男,一九六二年七月十一日出生,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村×段×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13××。
被继承人:施某元,男,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3××。
吴某芝,女,生前公民身份号码:13××。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施先生于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三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
2.死亡证明、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3.证明、职工登记表;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公证的权利和义务。申请人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如虚假或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本处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施某元于二OO五年五月五日死亡;被继承人吴某芝于二O一四年二月二日在秦皇岛市因病死亡。
二、申请人施先生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施某元与吴某芝遗留的如下财产:坐落在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耀华新村×段×栋××号的不动产一套,房屋建筑面积:55.43平方米,下房一间,房屋所有权证号: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房字第00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秦籍国用(2011)第002-203××号。上述财产是施某元与吴某芝的夫妻共同财产,未曾分割。
三、申请人称,施某元与吴某芝生前均未设立与上述财产有关的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无其他人对此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施某元与吴某芝生前系夫妻关系,施某元死亡后吴某芝未再婚,二人生前共有二个子女:长子施某生(已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一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其生前未婚无子女)、次子施先生。施某元与吴某芝的各自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
五、现施先生表示要求继承施某元与吴某芝的遗产。
依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施某元与吴某芝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施某元与吴某芝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施某元与吴某芝的长子施某生后于二人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现因施某生生前未婚无子女,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施某生应继承施某元与吴某芝的遗产权利转移给其弟弟施先生继承。又因施某元与吴某芝的父母均先于二人死亡,施某元死亡后吴某芝未再婚,故施某元与吴某芝的上述遗产由其次子施先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