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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某公司临时股东大会现场监督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8-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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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SGGGY15731939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30日,苏州某公司委托其下属员工赵某作为代理人至常熟市公证处申请办理临时股东大会现场监督公证。经公证人员询问得知,由于面临严重的经营管理问题,该公司自2019年6月份起已处于停摆无管理状态,为避免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进一步受损,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的相关规定,经股东刘某、姚某提议,经执行董事刘某同意,拟于2019年10月9日在该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为确保决议事项的公开、公平、公正,特申请公证处对其公司于2019年10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员认真审核了该公司提交的公司主体资格证明、会议通知、公司成立的审批文件等材料,确认无误后受理此项公证。

随后,在股东登记确认股权之前的会议准备期间,公证人员依次审查了会议的通知、期限及参加选举的股东资格、人数等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敦促该公司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股东公示以确保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前期工作准备完毕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两名公证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上午来到会议室现场监督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公司80%表决权,表决审议包括关于该公司不动产、动产、资质、应收账款、品牌价值等全部资产的整体或部分出租、转让方案;关于公司股东整体转让公司100%股权或者部分股东转让公司股权的转让事宜;关于公司已有的、潜在的、未了结的债权债务解决方案事项;公司账簿处理及业务衔接方案等五个事项。上述预定会议议程受公证人员全程监督,在审查监督投票表决和统计表决票的过程是否按照投票规则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同时,与董事会所派人员共同审查股东及代理人的身份。其中,股东许某本人未按会议通知书中规定时间前来参加股东会,其岳父傅某会议中到场,但要求其出具参加会议授权委托书或代持股协议书,未能出具,为维护其公司和股东利益,即视许某为会议表决权弃权,所作出决议经公司表决权的80%通过。最后,由董事会公布股东大会决议,包括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公证员当场宣读公证词,证明股东大会的召开合法以及股东大会会议程序、表决过程及所通过各项决议均真实、合法、有效。

上述会议整个过程由摄影人员陈某进行全程录像,摄像取得原始数据SD卡封存于公证处。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苏熟证经内字第459号

申请人: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一九年九月三十日由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向本公证处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公司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申请人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许XX于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上午,在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现场监督了上述会议。上述会议整个过程由拍摄人员陈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进行全程摄像。摄像取得原始数据SD卡封存于我处。

兹证明整个会议过程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人员许XX均在现场监督,摄像取得原始数据SD卡一张封存于我处。

附:现场拍摄录像数据所转录的U盘一枚。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熟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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