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隐瞒继承人的小额存款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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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7309144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初,两名当事人到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的相关手续,其中一名当事人华小某为免去自己的“麻烦”(被继承人是其爷爷),告诉公证员他的父亲华某(1962年出生)是其爷爷奶奶的独生子,看到出生日期公证员已经心生疑虑,但是华小某仍坚持称其父亲华某就是独子。再两名当事人交谈过程中,公证员又听到该华小某说,在他爷爷去世后,他的奶奶由其父亲华某和姑姑轮流照料。仔细询问下,得知被继承人一共有三名子女,除去华小某的父亲华某,还有两个女儿。因为怕手续繁琐,故意隐瞒了两个姑姑的事实。
公证员严正告知其隐瞒合法继承人的法律后果责任,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如实告知。因其持有的存单金额较小,公证员告知其可以适用小额继承程序,由其中一名继承人来办理公证手续,并由其领取和保管遗产。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滨州鲁滨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华某某,男,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华某某于二○一九年三月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华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公证,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一、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二、滨州XX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一份;三、滨州市XX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信》一份;四、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出具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一份等。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华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滨州市鲁滨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