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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购房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729387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19日,申请人罗某某来到明溪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书公证。公证员向其了解需办理的公证事项及办证原因。经了解,申请人罗某某和吴某某(系本案受托人)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同购买坐落于福建省明溪县某镇某路某室房地产(系二手房),由于罗某某事务繁忙,无法前往办理购房事项,因此到公证处办理购房委托公证,委托吴某某前往办理购房事项。上述申请人向公证处提供了以下材料:1.委托人罗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2.受托人吴某某的身份证、户口本;3.罗某某、吴某某的结婚证;4.闽(2019)明溪县不动产权第XX号《不动产权证书》。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办证程序规则,承办公证员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购房委托书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求当事人仔细阅读《公证告知书》及《委托公证告知书》,并将以上两份材料中最重要的条款向委托人进行了解释,让委托人在两份告知书上签名确认。应申请人的请求,承办公证员根据与申请人的谈话以及其提供的材料为申请人草拟了委托书,并要求申请人仔细阅读,承办公证员询问委托人是否赋予受托人转委托权,委托人表示对转委托权的概念不是很清楚,承办公证员就将转委托权的概念以及赋予受托人转委托的利弊向委托人进行了解释和分析,最后委托人决定受托人无转委托权。承办公证员向三位申请人强调了如下事项:一、要保证其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所作的陈述的真实性,不得对承办公证员有所隐瞒;二、公证处仅证明委托是委托人本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书的内容(包括委托是事项、权限、期限等)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和负责;委托人在委托书上的签字行为,将被视为是对委托书内容的认可;承办公证员还特别提醒了委托人罗某某:已婚的办理银行贷款需要配偶共同签名否则贷款可能不被批准,当事人表示知悉。基于该案事实清楚,材料齐全,承办公证员于当天向申请人出具了委托公证书,以方便当事人及时办理购房事项。

委托书公证是一种最灵活的公证,只要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明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都可以办理委托书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明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罗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罗某某于二0一九年九月十九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捺右手拇指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罗某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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