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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某机动车驾驶证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GGGY157240296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巩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因赴澳大利亚工作需要,20XX年X月X日来到本公证处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巩某将其执有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正、副本出示给公证员,并提交了赴澳大利亚工作的务工材料。公证员受理巩某的公证申请后,公证处指派二名公证员直接到白山市某区交通警察大队进行了现场实地核查,确认巩某提供其本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合法、真实、有效(证件有效期符合外出务工要求期限)。巩某签订了承诺书,承诺明晰申办此项公证的目的,自己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愿意承担申办此项公证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公证员制作了详细的工作记录。在公证员的见证下,巩某于公证处在承诺书、工作记录上签名确认。公证员依规将公证书中中文部分交由专业翻译公司翻译为英文(译本),经公证员再次审查无误且当事人确认后,公证处履行审批程序,审批通过后为巩某出具了机动车驾驶证公证书。

办理证书(执照)类公证,是公证实践中办理数量较多的涉外业务之一。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申请,对其持有的由法定机构或职权机构依法颁发的证书、执照等有法律意义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包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机动车驾驶证等,依法证明证书(执照)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属实。该项公证业务主要用于涉外领域当事人谋职使用。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吉证外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巩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现住吉林省白山市某区某镇某街A委X组。

公证事项:机动车驾驶证

兹证明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20XX年XX月XX日发给巩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与原相符,原件属实。根据上述驾驶证,巩某从20XX年XX月XX至XXXX年XX月XX日可以驾驶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白山市某公证处

公证员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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