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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平县天然某有限公司邮寄送达函件保全证据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7-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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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7076188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钟某平、冯某英是武平县天然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平县天然某有限公司是一家对旅游景区的投资、开发和管理;旅游商品的开发和销售;文化产业投资管理、文化创意产品涉及与研发等的公司。该公司生产了“某家欢”水系列产品,由武平县某酒业有限公司代理销售,并于二0一八年三月一日双方签订了《代理销售合同》。武平县天然某有限公司将“某家欢”系列饮用天然泉的水源从上杭某山改成武平某径岭后,根据双方签订的《代理销售合同》要与武平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协商后续销售事宜,签订补充协议。武平县天然某有限公司于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派员工向武平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丽送达《关于进一步协商“某家欢”天然泉水销售工作的函》,但林某丽拒绝签收,为此,武平县天然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某平、冯某英于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前来我处申请办理向武平县某酒业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林某丽邮寄送达《关于进一步协商“某家欢”天然泉水销售工作的函》保全行为公证。

本公证处公证员随同钟某平、冯某英前往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分公司东门街邮政支局,钟某平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武平县XX酒业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林某丽寄送《关于进一步协商“某家欢”天然泉水销售工作的函》,公证员助理对寄送过程进行拍照,整个寄送、拍照过程均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进行,现场取得XX国内标准快递单及No.XX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各壹份,拍摄照片五张,最后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当事人领取公证书为后期诉讼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保全公证是指诉讼开始前,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的活动。该公证不仅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而且为进行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武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武平县天然某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武平县某镇某路某X号某中心某楼。

法定代表人:廖某毅,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代理人:钟某平,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冯某英,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行为

申请人武平县天然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钟某平、冯某英于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向我处申请对邮寄送达《关于进一步协商“某家欢”天然泉水销售工作的函》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本处公证人员兰薇以及武平县天然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钟某平、冯某英,于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来到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福建省武平县分公司东门街邮政支局,钟某平以国内特快专递邮件方式向武平县某酒业有限公司暨法定代表人林某丽寄送《关于进一步协商“某家欢”天然泉水销售工作的函》壹份壹页(附件:1),并取得XX国内标准快递单及No.XX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各壹份(附件:2)。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关于进一步协商“某家欢”天然泉水销售工作的函》、XX国内标准快递单及No.XX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

附件:1、《关于进一步协商“某家欢”天然泉水销售工作的函》(复印件壹份壹页);

2、XX国内标准快递单及No.XX的福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复印件各壹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武平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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