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春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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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707606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叶某春(女,台湾地区身份号码:XXXX,美国护照号码:XXXX)称其丈夫汤某彰[台湾地区身份号码:XXXX、美国护照号码:XXXX]系台湾人并持有美国国籍护照,因病于2019年2月份在福建省上杭县金秋老年公寓去世。汤某彰生前遗留在中国大陆建设银行存款和中国银行存款各一笔。经继承申请人陈述:被继承人汤某彰生前没有立遗嘱,没有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与配偶叶某春系初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子女即汤某霖(汤某霖英文名:Jan Tng Hu)和汤某霈(汤某霈英文名:Tng,Jeck),没有收养子女和实际需扶养人。汤某彰的父亲汤某龄(于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七日死亡)、汤某彰的母亲汤黄某妹(于二0一二年七月十二日死亡),均早年先于汤某彰死亡。我处重点审查要求:一、提交有关汤某彰的父母、配偶的相关材料,并经台湾海基会转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比对;二、放弃继承人汤某霖现居住在美国麻州,汤某霖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事馆办理并认证与被继承人汤某彰的《亲属关系声明书》及对被继承人汤某彰遗留所有银行存款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三、关于被继承人汤某彰、申请继承人叶某春双重国籍的法律适用问题,叶某春、汤某霈均应一致同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办理上述继承公证并自愿签署《自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声明书》。我处同时还对叶某春、汤某霈自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申办继承权公证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和录音录像。
经审查核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的汤某霖《亲属关系声明书》、《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转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的叶某春、汤某彰、汤某龄、汤黄某妹《户籍謄本》及汤某龄、汤黄某妹死亡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均属实。后,我处为叶某春、汤某霈出具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的继承权公证书,继承人顺利在相关银行领取了被继承人汤某彰遗留的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杭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叶某春(英文名:Tag,Me ghon Yeh),女,一九四七年八月三十ー日出生,美国护照号码:XXXX。
汤某霈(英文名:Tag,Jack),男,一九八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美国护照号码:XXXX。
关系人:汤某霖(英文名:Hu,Jan Tang),女,一九七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出生,美国护照号码:XXXX。
被继承人:汤某彰,男,一九四七年四月一日出生,生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叶某春、汤某霈因继承被继承人汤某彰遗留的遗产(存款),于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公证,并提供了《护照》、《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明细清单》、《中国银行账户余额打印清单》、叶某春、汤某霈自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申办继承权公证的《声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的《亲属关系声明书》及关系人汤某霖《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公证处公证并经福建省公证协会验证的叶某春、汤某彰、汤某龄、汤黄某妹《户籍謄本》及汤某龄、汤黄某妹死亡登记信息等相关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相应的审查核实,对申请人叶某春、汤某霈进行了询问和录音录像并制作了《询问笔录》,申请人叶某春、汤某霈自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申办继承权公证作出声明且自愿在《声明书》上,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名并捺印指纹,叶某春、汤某霈并对办理公证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隐瞒事实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承诺。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汤某彰于二0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在福建省上杭县因病死亡。
二、涉及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汤某彰生前遗留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杭汀江支行存款二笔,卡号:XXX,存款金额为人民币肆拾万玖仟贰佰零壹元伍角陆分(¥:XX元);卡号:XXXX,存款金额为人民币贰仟陆佰壹拾贰元捌角捌分(¥:XX元);中国银行存款一笔,账号:XXX,存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肆元叁角肆分(¥:XX元)。上述银行存款(含支取时止的利息)系被继承人汤某彰与叶某春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汤某彰的遗产。
三、据被继承人汤某彰的继承人确认,被继承人汤某彰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被继承人汤某彰亦无其他需实际扶养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实际需扶养人均无争议,截止至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叶某春是被继承人汤某彰的妻子,汤某霈、汤某霖是被继承人汤某彰的子女。汤某龄、汤黄某妹是被继承人汤某彰的父母。
五、叶某春、汤某霈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汤某彰遗留的上述遗产,关系人汤某霖表示自愿放弃被继承人汤某彰遗留的上述遗产,汤某霖的《放弃遗产继承权声明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纽约总领馆认证[(2019)纽领认字第XX号]。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银行存款(含支取时止的利息)为被继承人汤某彰与叶某春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被继承人汤某彰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汤某彰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叶某春,子女汤某霈、汤某霖,父亲汤某龄、母亲汤黄某妹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的女儿汤某霖,即关系人汤某霖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汤某彰的上述遗产继承权,被继承人的父母汤某龄、汤黄某妹均先于被继承人汤某彰死亡。因此,被继承人汤某彰遗留的上述银行存款份额(含支取时止的利息)由叶某春、汤某霈二人共同继承。
如汤某彰生前负有债务或应缴纳税款,叶某春、汤某霈应在继承上述遗产份额内负责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上杭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