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林某鑫买房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FJGGGY157069907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近年来,宁德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势态良好,越来越多人想要在宁德购置房产,但是由于购置房产需要经过摇号取得资格才能够购买,所以越来越多人需要委托其他人帮忙参加摇号。

2019年9月23日,当事人林某鑫来到柘荣县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公证。林某鑫在柘荣县工作生活,他想要在宁德购置一套房产,而各个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楼盘摇号认筹的时间都不相同,林某鑫没有办法每次都前往宁德进行摇号。因此,林某鑫委托其父亲林某康去各楼盘摇号,并且在获得购买资格的情况下,为林某鑫办理购买商品房的相关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员受理了林某鑫的公证申请,为林某鑫制作了授权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文书,并且因为此次委托公证的受托人是委托人的近亲属,公证员为林某鑫适当延长了委托期限,尽可能满足当事人买房的时间需求,并建议林某鑫多签署几份委托书,避免之后买房过程中因为缺少委托公证书又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补办公证书的麻烦。对于越来越多的委托公证需求,公证员都能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情况,为当事人提供相对应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鑫,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柘荣县某路某街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林某鑫于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林某鑫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柘荣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