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约定公证
- 案例时间:2020-03-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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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ZGGGY15706708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孙某于2019年9月2日来到我处,称其欲办理婚内财产约定,经公证员了解,王某于2017年01月07日向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贵州省某市某区某镇XXB4幢X单元X层,付款方式为按揭,合同编号:XXXX,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29.48平方米,栋号:B4幢,层数:X层,房号:XX号,前述合同项下房产系王某婚前所购买,登记在王某个人名下。王某与孙某于2018年11月08日在某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经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合同项下权益及房产归王某与孙某共有所有,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今后上述房屋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王某与孙某共同承担。王某与孙某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该房屋居住、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如房屋增值、孳息等)归属王某与孙某共同所有,因房屋的居住、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应的义务亦由王某与孙某共同承担。为明确双方财产归属,经双方自愿协商,特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本处受理后,告知了双方当事人需提供的材料,同时告知双方办理该公证的法律后果,为保证协议约定的确实履行,今后双方任何一方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对外举债或进行财产处分,必要时应将夫妻双方上述之财产特别约定内容告知或以其他必要的方式明示相对方,以确保其行为不损害夫妻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若因有关相对方不知道夫妻该财产约定的内容,导致其向夫妻的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进行索赔,并因此导致当事方之外的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债权人执行或遭受其他处分,则受损方有权按其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向当事方追偿。双方听完公证员的告知后,决定办理该公证,于当天下午我处为双方办理了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黔遵义名城证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某,男,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住址:贵州省某市某区某路某号。
乙方:孙某,女,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出生,身份证编号:XXXX,住址:贵州省某市某区某街道某社区X1号。
公证事项: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九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协议项下标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甲、乙双方于2018年11月08日在某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为明确双方财产归属,经双方自愿协商,特签订本协议,以便双方遵照履行:一、甲方于2017年01月07日向遵义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房屋一套,该房屋位于贵州省某市某区某镇XXB4幢X单元X层,付款方式为按揭,合同编号:XXXX,合同约定建筑面积:129.48平方米,栋号:B4幢,层数:X层,房号:XX号,前述合同项下房产系甲方婚前所购买,登记在甲方个人名下。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述合同项下权益及房产归甲乙双方共有所有,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今后上述房屋按揭贷款的本金及利息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甲乙方双方共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因该房屋居住、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一切权益(如房屋增值、孳息等)归属双方共同所有,因房屋的居住、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相应的义务亦由甲乙方双方共同承担;二、为保证协议约定的确实履行,今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或对外举债或进行财产处分,必要时应将夫妻双方上述之财产特别约定内容告知或以其他必要的方式明示相对方,以确保其行为不损害夫妻之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若因有关相对方不知道夫妻该财产约定的内容,导致其向夫妻的另一方主张权利或进行索赔,并因此导致当事方之外的另一方的个人财产被债权人执行或遭受其他处分,则受损方有权按其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向当事方追偿;三、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转让、抵押、担保或进行其他财产处分的过程中,按照政府相关部门或有关各方的要求需要另一方提供协助、配合,办理有关公证、备案、过户、登记等相关手续的,另一方应积极、无条件予以协助、配合;四、本协议仅对上述房产的权属归属作约定,有关夫妻间的权利、义务、责任仍按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五、本协议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双方均必须共同遵守。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決,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本协议为依据向人民法院起诉;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成立,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存档一份,三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以上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王某、孙某于二○一九年九月二日在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婚内财产约定协议》。王某、孙某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鉴属实。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遵义市名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