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甲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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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7066989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三月的一天,某镇某村村民王甲来到公证处,向公证员石某陈述,其丈夫李乙于2015年7月因病去世,她将丈夫埋葬后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丈夫李乙的生前留下一张银行卡,余额柒佰多元。由于丈夫李乙因为急病死亡,并未告诉她银行卡取款密码,由于金额较少,她也没有在意这件事情。最近才想起这件事情,她就到银行咨询相关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让她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书,所以,今天来办公证取钱。
公证员石某听了王甲的一番话,明白她要申办继承公证。妻子申请办理继承丈夫的遗产,符合法定继承的程序。虽然遗产较少,但是办理公证,仍需要去李乙生前住址调查亲属关系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材料、履行必要的公证程序。于是第二天公证员石某与助理一起就去李乙所在XX镇XX村调查李乙的亲属关系情况。经调查得知,李乙与王甲是夫妻关系,且李乙只有一次婚姻,无收养子女。他们一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四个子女都已经成家立业,各自组建新的家庭。李乙的父母均先于李乙死亡,李乙的亲属关系和社会关系都比较简单。
案例评析: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
(二)本案公证思路要点
根据了解上述情况,公证员石某公证思路如下:
首先,通过了解并查询公证遗嘱平台,李乙生前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也无立有遗嘱。王甲是李乙的妻子,在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序列,可以依据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承遗产。
其次,李乙只有一次婚姻,而且没有收养子女。李乙与王甲共生育四个子女,这四个子女都属于法定继承人,他们同样有权利继承李乙的遗产。
第三,李乙的父母均已死亡,无法继承李乙的遗产,而且本案不涉及其他继承人。
综上考虑继承产生的情形,李乙的银行卡上的钱属于他和妻子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甲和她的四个子女都有权利继承。但由于金额较少,符合小额继承的规定,公证员石某在调查李乙的亲属关系情况时,询问了李乙和王甲的四个子女,这四个子女均表示愿意让母亲王甲代替他们去办理继承公证文书。
(三)办证
隔天,王甲前来申办继承公证,并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证处按公证程序给予出具公证文书。等到王甲拿着公证书去银行取钱时,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公证文书上的继承人员全部要到银行去办理取钱业务,王甲又回公证处向我们寻求帮助,公证员石某本着为群众服务的宗旨把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复印了一份,又在关键的语句上加了标注。目的是为了让银行工作人员明白小额继承的办理规定,了解小额继承的领取存款可以由一个继承人代为领取,负责保管并与其它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并与王甲一起拿着这份《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去银行与工作人员进行沟通,银行工作人员在公证员石某解释完那份文件之后,采纳了公证书,为王甲办理了相关手续。
(四)本案例意义
1、公证方面的意义:公证员办理公证时不仅仅是只要公证文书没有错误,公证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就行,还要根据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尽心尽力的为前来办理公证的群众解决在公证办理之后的使用公证文书的问题。
2、社会意义:现在由于公证范围无处不在,各个单位都可能要求来办理业务的群众办理公证书,但是,各个单位与公证单位存在行业壁垒,有时候,各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能理解公证书的内容,造成对群众办理正常事务的误解。希望各个部门之间都能多加沟通交流,尽量避免由于工作人员的误解造成群众多跑路、多费事的尴尬局面。
(五)专有名词解释
小额继承:指申请继承的单笔遗产数额不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申请继承的遗产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年金等财产;申请人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申请人保证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且无遗赠扶养协议;可以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提出公证申请。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许襄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王甲,女,汉族, XX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X村X组,身份证号码:XXXX。
被继承人:李乙,男,汉族,XXXX年X月XXX日出生,生前住址:河南省XX县XX镇XXX村,身份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王甲于XXXX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被继承人李乙名下的存款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户口本、亲属关系证明、注销证明、存款信息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李乙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李乙于XXXX年X月XX日死亡。
二、申请人申请继承被继承人李乙名下的财产为存款一笔,存于XX银行,卡号:XXXX,经当事人查询,截止到XXXX年XX日,人民币余额:XXXX,户名为:李乙。
三、申请人承诺称: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通过公证业务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李乙生前立过公证遗嘱。
四、被继承人李乙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亲李A(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母亲菅B(先于被继承人死亡)、配偶王甲、长女李C、次女李D、三女李E、长子李F。
五、王甲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协商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财产为李乙与王甲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李乙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被继承人李乙死亡时遗留的上述遗产由继承人王甲、李C、李D、李E、李F五人共同继承,并由继承人王甲代表上述继承人领取和保管存款。
本公证书仅用于继承上述遗产,用于其他事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襄城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