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迁移;签名、印鉴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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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YGGGY157066960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前来本处称,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现根据腾讯公司的要求将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公众号“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公众号ID:gh_0cc831cXXXXX)上的相关数据内容迁出至河南X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公众号“河南X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众号ID: gh_b29d8c4XXXXX),特来办理签名、印鉴公证。
由于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X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审查了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和河南X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双方提供的各自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等相关材料并在法定代表人携带双方公司的公章到场后予以受理。
公证员在办理过程中对原公众号(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所属公众号)和目标公众号(河南X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所属公众号)的申请人身份信息、主体名称、原始I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四方面关联性进行审查。由于原公众号和目标公众号均设有扫码管理员,公证员同时要求扫码管理员也来到我处,通过我处电脑登录原公众号和目标公众号各自的微信公众号平台,在“公众号设置”中显示微信公众号的“名称”、“微信号”、“认证情况”、“主体信息”、“运营者”、“原始ID”等内容,并采取截屏打印的方式保存,打印的相关材料由申请人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分别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确保与申请人双方提交的主体资格材料和《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的相关信息一致。同时,公证员通过查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双方公司营业执照信息。
根据腾讯公司《迁移申请函公证指引》规定:微信公众号迁移公证是指帐号主体双方共同到公证处现场签署《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由公证处公证员对迁移函进行印鉴公证的过程。同时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八条和司法部2011年版公证书格式中第三十四式相关规定,公证员对此案出具公证书,证明《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申请人的签名、印鉴属实。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郑X证内民字第XXX号
申请人: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XX路XXX号院XXX号楼X单元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A,男,一九八〇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河南X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XXX路XXX号院XXX号楼X单元X层XX号。
法定代表人:A,男,一九八〇年四月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签名、印鉴
兹证明河南X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X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A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微信公众号迁移申请函》上签名、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