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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未成年人出国的签名(印鉴)涉外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4-02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TJGGGY15687923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当事人张某系未成年人,其母亲刘某,其父张某某,刘某欲带张某前往意大利旅游,根据签证机关的要求,需要刘某和张某某共同办理《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的签名公证,以证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其出国,其于2019年6月4日前往天津市河东公证处,就其提供的《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办理签名公证。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字、印鉴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是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项规定办理的公证业务。

针对上述案例,符合下列条件,公证机构可以受理申请: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资格证明,审查申请人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2、审查申请人所申请公证的理由、用途和所提供的证明对象有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

在办证过程中,当事人根据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及《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

近年来我市出国人员数量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服务当事人,我市公证行业多次出台相应的便民举措,一方面方便了老百姓,另一方面也使得公证行业不断发挥相应的职能作用服务人民群众和国家建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津河东公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签名

兹证明张某某、刘某于二○一九年六月四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同意未成年人出国声明》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河东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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