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XGGGY1568709128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韦某姐弟三人到公证处,称其父亲韦某杰刚去世,因其父生前任职的公司为其父购买了保险,现有一笔保险金需要领取,其生前任职的公司要求对其父韦某杰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该保险金事宜进行公证,以便申领该保险金。
经家庭会议协商,表示由长女韦某继承该笔保险金,并由其一人办理申领该保险金事宜,其余法定继承人:母亲蓝某妈(韦某杰的父亲韦某京已先于其去世)、妻子韦某吉、二女儿韦某秀、儿子韦某国表示放弃继承该笔保险金。
公证员对韦某提交的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死亡户口注销单、身份证、保单等资料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其提交的材料已齐备。随后,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相关规定,韦某等法定继承人一起到公证处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权公证。
在办证过程中,公证员将相关继承公证事宜予以详尽告知:“投保人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的,被保险人去世后应得的保险金属于遗产,应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对该保险金的继承,所有继承人之间对该遗产的继承份额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按其达成的意见办理,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等额继承办理。”随后,公证员对所有申请人分别一一做了详细的谈话核实,进一步了解及核实韦某杰的继承人情况及各个继承人对该遗产处理意见的意思真实性,并告知与继承相关的法律问题及其后果。
在充分了解各个继承人的意思表示后,公证员拟制《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权公证书及其他相关的公证材料,并分发给所有法定继承人传阅,在所有法定继承人对上述材料无意见后,在公证员面前签字捺印确认,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桂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韦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XX。
被继承人:韦某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XXXX,生前住址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韦某因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杰的遗产,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1)《亲属关系证明表》一张;(2)《居民户口薄》一本;(3)《死亡户口注销单》一张;(4)蓝某妈、韦某吉、韦某、韦某秀、韦某国的身份证各一张;(5)保单信息两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韦某杰于XXXX年XX月XX日去世。
二、继承人韦某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杰遗留的遗产有:被继承人韦某杰生前所在的公司在XX保险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投有保单号为XX团体险一份,被继承人韦某杰的保险编号为XX。
三、根据被继承人韦某杰的所有继承人蓝某妈、韦某吉、韦某、韦某秀、韦某国称,被继承人韦某杰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抚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被继承人韦某杰生前结婚一次,妻子名叫韦某吉,被继承人韦某杰和韦某吉共有子女三个,即长女韦某、二女韦某秀、儿子韦某国。另查明,被继承人韦某杰的父亲叫韦某京,已于一九八0年去世,母亲叫蓝某妈,健在。
五、被继承人韦某杰的母亲蓝某妈、妻子韦某吉、二女韦某秀、儿子韦某国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杰的上述遗产,被继承人韦某杰的长女韦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杰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韦某杰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父母及子女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韦某杰的父亲已先于其去世,又因被继承人韦某杰的母亲蓝某妈、妻子韦某吉、二女韦某秀、儿子韦某国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韦某杰的上述遗产,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韦某杰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长女韦某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XX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