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市服务企业文本相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5-1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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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6869036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中山XXXX股份有限公司因业务发展到中国台湾地区设立办事处,根据需要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公证。公证处受理申请后,经与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沟通,仅需上述事项的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公证即可。
公证员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发现,中山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公司)的股东为一香港公司以及一东莞公司。公证员重点审查了香港公司及东莞公司的主体资格、参加股东会及表决事项的意思表示、参加股东会及表决人的资格等。后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取了中山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保存的公司章程原件并进行复印,为公司办理了公证。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粤中火炬第XXX号
申请人:中山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 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中山XXXX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出示给本公证员的《中山XXXX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的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X月XX日
公证书
(2019)粤中火炬第XXX号
申请人:中山XXXX有限公司,住所: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XXXX。
公证事项: 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兹证明前面的影印本与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示给本公证员的《中山XXXX有限公司章程》的原本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