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市未成年人委托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8-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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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6868935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冯某和罗某的女儿准备暑假随同祖母到欧洲旅游。因冯某和罗某工作繁忙,未能与家人同行,只能委托小孩的祖母作为小孩在欧洲旅行期间的监护人,所以冯某和罗某到公证处申请办理委托内容为小孩监护权的委托公证。公证员对冯某和罗某的身份进行审查后,受理了公证申请。
办理过程中,公证员根据法律规定进一步告知,“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并就委托监护中受托人的条件、职责要求以及委托监护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进行了重点告知,并对委托书中受托人职责、受托人身份等进行了重点审查。后公证员依法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XX)粤广荔湾第X号
申请人:冯某,男,一九七七年X月X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XXX。
罗某,女,一九七八年X月X日出生,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XXX。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冯某、罗某于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一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冯某、罗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五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