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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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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GGGY156715071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公司拥有位于万州区金融地段地下商铺某人防工程的经营使用权,为将其打造为时尚商业街,拟对外转让部分人防工程的经营使用权。因人防工程的经营使用权无法办理抵押登记,2017年10月,甲公司和受让人乙向渝博公证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公证员程某审查了乙的身份证明材料、甲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资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人防办备案表以及转让合同后,受理了公证申请。公证员首先向甲公司、乙告知,根据相关规定,使用单位不得擅自转租人防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甲公司表示,该区人防工程职能部门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甲公司可合法转让该人防工程的使用权,并提交了相关政府会议纪要。公证员又告知平时使用人防工程,不得影响人防工程的防空效能,不得违反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对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限制性规定,如改变平时使用功能,必须报人防办批准。甲公司和乙承诺将按规定使用人防工程,保证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不影响防空效能,同时明确表示该工程仅用于打造商业街,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并在合同条款中对人防工程经营使用的用途、日常维护与使用管理责任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随后,公证员进一步告知,人防工程在使用期限内如发生战争,国家将无偿征用作为人民防空设施使用。甲公司和乙明确表示知晓。最后,公证员提示,乙取得人防工程使用权后,应及时到人防办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因本案中涉及的人防工程使用权转让费系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故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让人偿还全部贷款后才能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但转让行为必须经人防办备案。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商铺交付期限、交付条件、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商铺交接、关于商铺经营使用的约定、保修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公证员询问确认了甲公司和乙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渝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转让人):重庆甲公司,营业执照编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公民身份号码:X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女,公民身份号码:XXX。

乙方(受让方):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公证事项:人防工程分户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

甲、乙双方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人防工程分户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人防工程分户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签订《人防工程分户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将某人防工程(XXX)X区X号商铺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商铺建筑面积X平方米,乙方以按揭付款方式支付转让款,转让总价款人民币X元(大写:X元),首付款人民币X元(大写:X元),余款由乙方向银行申请按揭支付。经营使用权的转让期限自商铺交付之日起计算,共X年。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期限及违约责任、商铺交付期限及交付条件、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商铺交接、关于商铺经营使用的约定、保修责任等条款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XX签订了前面的《人防工程分户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某市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合同上甲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印鉴、乙方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本合同自甲方签章、乙方签名捺指印后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市渝博公证处

公证员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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