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复杂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1-2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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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DGGGY156713254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邹某某与蔡某某夫妻名下有一套房产,邹某某欲出售该房产并和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协助买方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时却出现了问题,因蔡某某已于2012年8月14日死亡,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邹某某办理继承公证,以便于不动产转移过户手续的办理。于是邹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承办公证员经过耐心询问、仔细了解,得到如下信息:
1、蔡某某一生共有一次婚姻,丈夫邹某某;
2、蔡某某一生共有一个子女,儿子邹某振;
3、蔡某某的父亲蔡某芹已先于蔡某某死亡,母亲林某某于2016年11月12日死亡;
4、林某某的父母均已先于林某某死亡;林某某一生共有一次婚姻,丈夫蔡某芹;
5、林某某一生共有五个子女,长女蔡某英,次女蔡某某,三女蔡某娥,长子蔡某成,次子蔡某国;
6、蔡某娥于2018年10月6日死亡,蔡某娥一生一次婚姻,丈夫郭某和,蔡某娥一生共有两个子女,儿子郭某业、女儿郭某云;
7、蔡某成于2010年5月9日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儿子蔡某洲,女儿蔡某晓。
本案中,基于蔡某某的死亡,邹某某、邹某振、林某某作为蔡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房产六分之一的份额;基于林某某的死亡时间在蔡某某之后,蔡某英、蔡某娥、蔡某成、蔡某国、蔡某某作为林某某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房产三十分之一的份额;因蔡某某只遗有一个子女邹某振,故邹某振作为蔡某某的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该房产三十分之一的份额;基于蔡某娥后于林某某死亡,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作为蔡某娥的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房产九十分之一的份额;基于蔡某成先于林某某死亡,蔡某晓、蔡某洲作为蔡某某的代位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该房产六十分之一的份额。这件继承公证,不仅包含转继承,而且包含代位继承,法律关系相对比较复杂,牵涉人员较多。公证员向邹某某解释清楚上述法律关系并告知其需要哪些人协助办理。邹某某听后却犯了难:因为家庭琐事,在蔡某某死亡之前,蔡某国和自己的家庭之间就有很大的嫌隙,让蔡某国配合自己办理继承手续估计有点困难。从促进家庭和谐的角度出发,公证员建议邹某某利用这次机会,缓和与蔡某国之间的关系,尽量促使蔡某国能够协助邹某某办理继承公证。
两个月后,邹某某又来到公证处,称自己找了中间人做工作,而且邹某振作为蔡某国的外甥前去探望,蔡某国均拒绝露面,并让中间人传话,自己和邹某某家的事没有任何关系,自己不参与邹某某家的任何事情。蔡某国作为转继承人之一,如果不表明自己对该房产继承的态度,也就意味着这件继承公证无法办理。公证员建议邹某某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但邹某某表示,此件继承牵涉人员较多,一旦诉讼,他就必须将所有继承人都列为被告,首先在情感上他接受不了,他害怕其他继承人也接受不了,因为其他继承人均已经表示愿意配合他办理手续;其次,一旦诉诸法院,劳民伤财不说,本来简单的问题也杂化了。所以,邹某某不想也不愿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此事。事情至此好像走入了死胡同。
在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沟通后,承办公证员征求了除蔡某国之外的其他所有继承人的意见,其他继承人均同意该房产由邹某某继承。基于此,公证员做了以下工作:首先,邹某某与邹某振、蔡某英、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晓、蔡某洲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中载明邹某振、蔡某英、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晓、蔡某洲自愿将自己在该房产中应继承份额无偿转移给邹某某,同时邹某某承诺如蔡某国主张继承权利,邹某某自愿将蔡某国应继承该房产份额(房产售价的三十分之一)的折价提存至公证处,由公证处将该折价支付给蔡某国。其次,公证处向蔡某国寄送了通知,讲明在此件继承案件中其享有的权利,并通知其来领取应继承份额的折价。蔡某国在收到通知后的第三天持有效身份证件来到公证处,承办公证员再一次向其阐明了相关法律规定,并从维护家庭和谐的角度对其进行了劝解,蔡某国接受了公证员的劝导并领取了其应继承份额的折价款。最后,公证处为邹某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公证书中对协议书的签订及蔡某国领取应继承份额的折价的情况均作出了详细的记载。
经回访,不仅邹某某持公证书顺利地办理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而且,邹某某和蔡某国之间的关系也有所缓和,最终结果皆大欢喜。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鲁阳谷证民字第X号
申请人:
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 。
公证事项:继承房产
申请人邹某某因继承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遗产,于X年X月X日向本处提出公证申请,并主要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
一、阳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蔡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证明蔡某某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因病死亡并注销户口;
二、阳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继承人林某某的《注销证明》一份,证明林某某因死亡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注销户口;
三、阳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蔡某娥的《注销证明》一份,证明蔡某娥因死亡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注销户口;
四、阳谷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出具的蔡某成的《死亡注销证明》一份,证明蔡某成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九日因病死亡并注销户口;
五、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两件,证明申请人的身份;
六、被继承人蔡某某生前所在单位阳谷县某某学校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共有四人,为邹某某、邹某振、蔡某芹、林某某,被继承人蔡某某的父亲蔡某芹已先于蔡某某死亡;
七、继承人林某某生前居住地阳谷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林某某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因病在家中死亡,林某某的配偶、子女、父母共有八人,林某某的父母(姓名不详)均已先于林某某死亡,配偶蔡某芹已先于林某某死亡,长子蔡某成,次子蔡某国,长女蔡某英,次女蔡某娥,三女蔡某某;
八、蔡某娥生前居住地阳谷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蔡某娥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六日因病在家中死亡,蔡某娥的配偶、子女、父母共有五人,分别为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芹、林某某;
九、蔡某成生前居住地阳谷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一份,证明蔡某成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九日因病在某某地点死亡,蔡某成遗有子女共两人,分别为女儿蔡某晓、儿子蔡某洲;
十、被继承人蔡某某所遗留房产的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XXXXX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一份,证明坐落于阳谷县XX路X号XX小区X号楼储藏室10,X单元XXX的房产为其所有;
十一、山东省阳谷县公证处出具的(2019)鲁阳谷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一份,证明邹某振、蔡某英、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晓、蔡某洲均自愿将自己在上述房产中应继承份额无偿转移给邹某某,同意蔡某某的上述遗产归邹某某所有,由邹某某继承,登记在邹某某名下;蔡某国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出具的《收到条》一份,证明邹某某已将蔡某国应继承份额的折价贰万零叁佰叁拾叁元整支付给蔡某国。
本处向当事人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意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当事人均承诺所提供之证明材料真实无误,并承诺如所提供之陈述和证明材料虚假或有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当事人所作的陈述和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加以核实。根据核实后的证据,本处现确认当事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蔡某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因病在聊城市人民医院死亡。
二、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转继承人共有十五人:
邹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是被继承人的丈夫。
邹某振,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路X号X号楼X单元X室,是被继承人的儿子。
蔡某芹,男,是被继承人的父亲,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林某某,女,一九三二年X月X日出生,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因病在家中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阳谷县XX镇XX村,是被继承人的母亲。
林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共有八人:
林某某的父母姓名不详,二人均已先于林某某玉死亡;
蔡某芹,男,是林X玉的丈夫,已先于林某某玉死亡;
蔡某英,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住址:山东省XX县XX镇XX村X号,是继承人林某某的长女;
蔡某娥,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于二〇一八年十月六日因病在家中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阳谷县XX镇XX村,是继承人林某某的次女;
蔡某娥的配偶、子女共有以下三人:
郭某和,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镇XX村X号,是蔡某娥的丈夫;
郭某业,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XX街X号,是蔡某娥的儿子;
郭某云,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镇XX村1号,是蔡某娥的女儿。
被继承人蔡某某是林某某的三女,已先于林某某死亡。蔡某某遗有一个子女,儿子邹某振。
蔡某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于二〇一〇年五月九日因病在XX死亡,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生前住阳谷县XX镇XX村,是继承人林某某玉的长子。
蔡某成共有子女二人:
蔡某晓,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镇XX村X号,是蔡某成的女儿;
蔡某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路X号,是蔡某成的儿子。
蔡某国,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山东省阳谷县XX镇XX村,是林某某的次子。
三、当事人申请继承的坐落在阳谷县XX路X号XX小区X号楼储藏室10,X单元XXX的房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编号:阳房权证阳谷县字第XXXXX号)属于被继承人蔡某某与其配偶邹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
四、继承人邹某亮、邹某振、蔡某英、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晓、蔡某洲均称,被继承人蔡某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无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经查询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截止到蔡某某、林某某、蔡某娥、蔡某成去世时止,未查询到其办理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关信息。
六、现邹某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蔡某某的上述遗产;邹某振、蔡某英、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晓、蔡某洲均自愿将自己在上述房产中应继承份额无偿转移给邹某某,同意蔡某某的上述遗产归邹某亮所有,由邹某某继承,登记在邹某某名下;邹某某已将蔡某国应继承上述遗产份额的折价贰万零叁拾叁元整(房屋售价的三十分之一)支付给蔡某国。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蔡某某与邹某某的夫妻财产的一半为死者蔡某某的遗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遗产应由其配偶邹某某、儿子邹某振、父亲蔡某芹、母亲林某某共同继承,因蔡某芹已先于蔡某某死亡,因此,被继承人蔡某某的遗产由邹某某、邹某振、林某某共同继承。
因继承人林某某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蔡某英、蔡某娥、蔡某成、蔡某菊、蔡某国。
因蔡某娥在尚未实际取得遗产时死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移给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
因林某某的长子蔡某成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各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蔡某成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女儿蔡某晓、儿子蔡某洲代位继承。
因林某某的三女蔡某某已先于其死亡,并遗有子女共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蔡某某应继承的份额由其儿子邹某振代位继承。
故被继承人蔡某菊的上述遗产由邹某某、邹某振、蔡某英、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晓、蔡某洲、蔡某国共同继承。
又因邹某振、蔡某英、郭某和、郭某业、郭某云、蔡某晓、蔡某洲均自愿将自己在上述房产中应继承份额无偿转移给邹某某,同意蔡某某的上述遗产归邹某某所有,由邹某某继承,登记在邹某某名下;邹某某已将蔡某国应继承上述遗产份额的折价贰万零叁拾叁元整(上述房产售价的三十分之一)支付给蔡某国。
综上,兹证明被继承人蔡某某的上述遗产由被继承人的丈夫邹某亮一人继承。
本公证书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继承遗产证明。当事人在取得本公证书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XX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