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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证助被继承人生前使用的手机号变更到继承人名下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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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LJGGGY156695868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李A共兄弟二人,哥哥李B,母亲张某健在,父亲在二0一九年七月去世,李A的祖父母亦早已去世。李A父亲生前同中国联通某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入网协议,根据协议,办理手机号一个,号码为1560XX,户名为“李某某”,此号码李A父亲生前一直在使用。李A来公证处称,其父亲刚刚病逝,为怀念其父亲,家人商量由李A继续使用其父亲生前所使用的上述手机号码,并到中国联通某市分公司营业厅去办理相关手续。该公司业务员告知李A:欲将其父亲的手机号变更到李A名下是手机号码使用权的转让行为,如果其父亲在世,双方持身份证共同到营业厅办理即可,但现在因其父亲已死亡,所以李A若要使用此号码,一要提供其父亲的死亡证明,二要提供继承人同意使用该号码的公证书。李A来公证处后,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公证员,请公证员帮助解决其问题。

经查询《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规定,手机号码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不宜因为一个手机号码的机主死亡而收回手机号码。同时《入网服务协议》也载明,手机号码使用者通过与通信公司签订入网协议,享有对手机号码的使用权,《合同法》也载明,权利义务不随债权人死亡而终止。所以手机号码属于动产,是一种虚拟的个人财产,可以按继承公证来办理。但是如果按传统继承公证来办理,将作为虚拟财产的手机号作为遗产,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继承法所规定的遗产范围也不包括虚拟财产,不宜通过办理继承公证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经与通讯公司联系沟通,决定由公证处为李A、李B和其母亲张某共同办理一个声明书公证,声明的内容是该三人作为李A父亲当前所有的继承人一致同意此号码由李A使用。现在李A已凭我处为其出具的上述公证书,顺利地将此手机号码变更到他本人名下。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声明人:李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XX市XXX街 XX委 XX组 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XX市XXX街 XX委 XX组 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XX市XXX街 XX委 XX组 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声明内容:我们三人分别是李某某的配偶和儿子,是当前李某某仅有的三位遗产继承人。李某某在二0一九年X月X日去世,生前同中国联通XX市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入网协议,根据协议,取得手机号一个,号码为1560XX,户名为“李某某”,此号码为李某某的生前个人财产。现在我们三人经协调一致同意上述手机号码由李A继续使用,并变更到李A名下。基于该号码所产生的权利全部由李A享有,李A同意承担基于该号码所应履行的一切义务。

我们保证上述声明内容真实,保证此声明没有规避法律行为,保证不涉及第三人利益,如果今后因声明出现问题或产生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全部由我们本人自行解决、负责和承担全部责任。

声明人:李A(签名)

李B(签名)

张某(签名)

二0一九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19)黑绥绥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李A,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XX市XXX街 XX委 XX组 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李B,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XX市XXX街XX委 XX组 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张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XX市XXX街 XX委 XX组 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声明

兹证明李A、李B、张某于XXXX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上签名,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李A、李B、张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绥化市绥化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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