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保障债权人权益又不损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0-01-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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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XGGGY156678658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25日,张某与其婆婆李某来到长沙公证处寻求帮助,同行的还有杨某、曹某、陈某等人。通过询问,公证员得知,张某的丈夫、即李某的儿子——王某于2019年7月1日在长沙过世。因王某属于意外过世,没来得及给家里人留下只言片语,只留下年幼的两个子女和近200万元的债务,家里仅有的财产就是登记在王某名下的三套房屋。同行的杨某、曹某则是王某的主要债权人,而陈某是王某生前所住社区的工作人员。
在询问交谈中,张某与其婆婆李某同债权人杨某、曹某情绪激动,争论得不可开交,场面一度失控。原来,王某生前因经营的宾馆装修(宾馆用房为王某名下房屋中的一套),欠下包工头杨某、曹某近200万元的债务,债务已过清偿期。王某在世时,与杨某、曹某既是朋友又有生意来往,而生意上的债款也时有拖欠;但王某的突然离世打破了长期以来默认的这种平衡,关键是杨、曹二人还欠了近十个装修工人的工钱。虽说宾馆是王某夫妻在共同经营,但杨某、曹某担心孤儿寡母不具备偿还能力,遂要求出售王某名下房屋用于清偿债务。而此时的张某与婆婆李某尚沉浸在亲人骤去的悲痛中,特别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李某,看着儿子尸骨未寒,其曾经的朋友却找上门讨债;对年轻的儿媳张某,李某更是有着天然的警觉,担心如果由儿媳继承房屋会损害孙子孙女的权利。因此,婆媳二人对房屋如何继承和分配有争议,同时又都不肯出售房屋用于偿债。找不到两全其美的方法,一时间家庭的内部矛盾与已故者的债务纠纷迸发,在社区多次调解未果之下,婆媳二人与债权人在社区工作人员陈某的带领下,来到长沙公证处寻求帮助。
因王某生前没有立遗嘱,王某的父亲已先于其死亡,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第一顺序继承人应为王某的妻子张某、王某的母亲李某以及王某的未成年子女王小某、王二某。根据实际情况,公证员首先要解决该家庭的外部矛盾,即债权人与继承人之间的债务清偿问题,使得债权人利益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受损;其次要解决好该家庭的内部矛盾,即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前提下,设计出一个既平衡婆媳二人矛盾又化解婆媳与第三方债权人纠纷的继承方案。在调解中,债权人明确表示,如果不卖房偿债,他们将在本月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拿到工钱的装修工人将天天去宾馆蹲着。看似寻常的一次继承公证,实则关乎着一个家庭的和谐稳定、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以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外部难题在于债权人不愿意等,认为卖房子是最简便、最省事的实现债权的方式;内部难题在于婆媳彼此失去了信任,双方不肯退让,继承不难,难于如何分配。了解清楚了事情的前因后果,公证员便开始着手调解工作。
一方面,公证员逐步使债权人杨某、曹某接受这一观点:实现债权的最好方式不是诉讼、不是逼着继承人卖房,而是等继承后用房子向银行抵押贷款用于清偿债务。因为从起诉到执行,所花费的时间很长;而卖房也因产权人已故,必须等办理完继承过户才能实现,并且要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买主也非易事。综合来看,只有用房子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是最快捷简便的。公证员承诺,会在最快的时间里走完核实流程,依法为继承人出具继承公证书用于进行房产变更过户,最大程度缩短继承过户的时间。同时,在平衡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公证员会为双方起草还款协议,将继承过户、房产抵押贷款、还款时间、交付方式等每一个步骤在协议条款中具体细化,让债权人吃一颗定心丸。
另一方面,公证员着手解决继承人之间的内部矛盾。公证员认为,内部矛盾的症结在于死者王某的母亲李某。其实李某已明确表示自己名下还有100多平米的房屋用于居住,且每月有固定的退休金,生活有保障;儿子留下的房屋她都可以不要,但就是不放心儿媳妇:“如果我放弃继承就没人能管得了这个儿媳妇了,我那两个小孙孙的权利怎么确保哟?”公证员从房屋的分配、债务的承担两方面为李某进行分析:张某承诺自愿偿还债款,又愿意用自己将要继承的房屋进行抵押贷款以清偿债务,这就等于所有的债务都由张某承担,不会涉及到李某的权益和王小某、王二某所继承的房产,反而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待李某情绪缓和后,公证员进一步向其说明了我国继承法第29条、33条关于遗产分割和继承遗产清偿被继承人应缴税款及债务的规定。
通过前期与银行的咨询了解,登记在死者王某名下用于经营宾馆的该处房屋面积最大,抵押贷款可达人民币200多万元,正适合用来清偿债务。故该房屋可由儿媳张某继承;而要确保李某最放心不下的两个孙子女的合法权益,剩下的两处房产中的继承份额便可登记在两个孙子女名下,同时由张某承诺将上述两处房产中属于自己的产权份额也赠与给两个孩子。这样一来,两处房产便完全登记在两名未成年子女名下,将来作为监护人的张某也不得随意处分。最后,将张某自愿清偿被继承人生前的全部债务、赠与等承诺内容通过张某发表声明的方式予以固定。通过公证员的梳理和分析,李某终于卸下心防,与儿媳张某分别办理了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公证和继承公证。
通过公证员的回访得知,儿媳张某凭借继承公证书办理了过户手续,目前正用其名下的房屋向银行申请办理抵押贷款,银行预估的贷款完全可以清偿杨某、曹某的近200万元债务。现在,婆婆李某和她一起经营宾馆、照顾小孩,一家人的生活正慢慢步入正轨。
一份薄薄的公证书,既要证明客观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又要找寻法理与情理间的平衡,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本案中,公证员凭借多年的工作经验和专业水准,积极主动介入调解,与继承当事人、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耐心沟通,讲法理谈情理,以最大化发挥遗产效用为目的,设计出妥善、快捷的解决方案,最终通过“公证”化解矛盾、消除不安,维护了公民“小家”和社会“大家”的和谐、稳定,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湘长市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小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二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王小某、王二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关系人: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湖南省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继承人:王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生前住湖南省XX。
公证事项:继承
申请人张某、王小某、王二某因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遗产,由张某(同时代表王小某、王二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提供了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等主要证明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王某于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在湖南省长沙死亡。
二、本次公证申请所涉及的被继承人王某遗留的财产(被继承人王某生前与其配偶张某的夫妻共有财产)为:
(一)位于湖南省XXXX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XXXX。
(二)位于湖南省XXXX的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书》编号为:XXXX。
(三)王某生前认购的位于湖南省XXXX的房屋一套(暂未发放不动产权证书,房屋坐落、建筑面积等信息以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为准)。
三、被继承人王某的配偶为张某;王某共有子女两人,即儿子王小某,女儿王二某;王某的父亲为王大某,已于二〇一二年XX月XX日死亡;王某的母亲为李某。
四、据被继承人王某的继承人李某、张某称,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无遗赠扶养协议的事实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现张某、同时代表王小某、王二某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李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
六、王某生前所欠债务由张某在其与王小某、王二某所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负责清偿。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王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王某的父亲王大某先于其死亡,其母亲李某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王某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王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配偶张某、儿子王小某、女儿王二某共同继承。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及张某的声明,位于湖南省XXXX的房屋登记在张某名下;位于湖南省XXXX的房屋登记在王小某名下;王某生前认购的位于湖南省XXXX的房屋登记在王二某的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