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3、洪4办理事实收养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21-03-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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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GGGY1566271899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曾1与妻子曾2生育了四个女儿,因早年生活困难,就将出生40多天的女儿曾小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地:龙海市某镇某村)送予曾3、洪4收养。曾小某被收养后,曾3、洪4为其申报户口叫曾爱某,公民身份号码:XXXX,户籍地:龙海市某镇某村。2019年5月间,东园派出所清查户口时发现曾小某与曾爱某存在双重户口,通知曾1需注销户口。曾1在接到派出所通知才知道曾小某与曾爱某存在户口重报的情况,曾爱某一直使用“曾爱某”的身份信息在读书、出行。曾爱某本人不知道自己还有另一个户籍存在,其没有使用过“曾小某”这个户籍信息。
2019年7月3日,派出所工作人员携同曾1、曾2、曾3、洪4及曾爱某一起来到龙海市公证处行政中心窗口咨询,公证处负责人亲自接待并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意识到双重户口问题确定要尽快解决。在给当事人详细说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关于解决我省公民事实收养问题的意见》中关于事实收养的规定后,建议可以通过办理事实收养公证解决曾爱某的双重户口难题。
听到建议后,当事人很激动,二天后就按照事实收养公证办理要求向公证处提供了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村委会的情况证明、派出所调查笔录及被收养人从小与收养人生活的生活照片等材料,公证处为他们开启了绿色通道,快速核实了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为曾3出具了事实收养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龙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曾3,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海市某镇某村某号。
洪4,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海市某镇某村某号。
关系人:曾爱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海市某镇某村某号。
送养人:曾1,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海市某镇某村某号。
曾2,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龙海市某镇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事实收养
兹证明经曾1、曾2同意,曾3、洪4于一九八七年七月收养曾爱某为养女,双方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并履行抚(扶)养义务,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曾3是曾爱某的养父,洪4是曾爱某的养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龙海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