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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公证调解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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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GGGY1565261747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日,司机刘某驾驶冀FXX牌照小型轿车,沿京赞线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与前方骑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李甲相撞,造成李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甲无责任。冀FXX牌照小型轿车在交管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张×,该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事故发生后,受偿方李甲的妻子李乙、儿子李丙、女儿李丁与赔偿方刘某对赔偿数额达成共识,但是对赔偿款的交付时间、方式等问题各执己见,互不相让,受偿方担心不能及时拿到赔偿款,赔偿方担心给了赔偿款后再被死者家属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让陪同前来的办理此案的交警也很无奈。双方于同年5月22日来公证处申请办理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公证,公证员从双方各自担心的问题入手,耐心解释,消除了各自的疑虑,并根据双方商议结果,起草了赔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看后表示协议内容清楚明了,签署了协议,办理了公证手续。受偿方拿到了赔偿款,死者亲属得到了抚慰,赔偿方因积极赔偿也得到了死者家属的谅解。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冀保顺证民字第××号

申请人:甲方(受偿方)李乙,女,一九五四年八月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

李丙,男,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

李丁,女,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

乙方:刘某,男,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身份证住址:×××××。

关系人:李甲,男,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生前住址×××××。于××年××月××日因交通事故死亡。

公证事项: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〇××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公证。

经查,甲方李乙系关系人李甲的妻子,李丙系关系人李甲的儿子,李丁系关系人李甲的女儿,关系人李甲的父亲李××、母亲×××均先于李甲死亡。二〇一八年五月一日20时许,乙方刘某驾驶冀F××号小型轿车,沿京赞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20公里加650米处时,与前方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的李甲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李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本次事故经顺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司机刘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甲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甲、乙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李乙、李丙、李丁与乙方刘某,于二O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在××县公证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指印均属实。

该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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