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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小额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HNYGGGY1565140133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14日,一男子来到公证处,自称叫周某,他诉说自己的父亲周某某于2016年3月13日因病死亡,爷爷奶奶先于父亲去世,母亲健在,父亲共有两个子女。现其父亲周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周某咨询该怎么办理相关公证.承办公证员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该笔存款系周某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财产,该笔存款的一半为周某某的遗产,周某其需要提供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银行存款凭证、继承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周某向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公证处咨询后,承办公证员按照通常的做法,对周某提交的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证明材料进行了初步审查。又对其提供的信息(其爷爷奶奶已先于其父亲去世的信息),通过走访核实,确认无误。通过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与周某的谈话未发现被继承人周某某立有任何遗嘱,核实确认上述事实后,并出具银行查询函经银行查询得知,其存款余额壹仟叁佰壹拾叁元玖角,根据《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小额遗产可由周某某继承人之一的周某某一人提出公证申请,办理小额遗产公证,再凭借该公证书领取并保管上述遗产,承办公证员依法按简易程序为当事人办理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赢得了当事人的好评。

在本案中,承办公证员通过细致工作,解决了群众遇到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公证处应当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解决人民群众的需求。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豫鹤山证内民字第XX号

申请人:

周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鹤壁市X号楼X单元X号。

被继承人:

周某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XX,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因病死亡,系申请人的父亲。

公证事项:继承(小额遗产)

申请人周某于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用以领取和保管被继承人周某某名下银行存款的公证,并提供了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银行查询单等证明材料。

本处向申请人告知了办理继承小额遗产公证的意义、法律后果、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人申办公证的权利义务。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和陈述均真实无误,并承诺在领取被继承人周某某的上述存款后尽妥善保管义务,并依法与其他全体继承人协商分配所领取保管的款项。如有争议,申请人承诺随时按照公证机构的要求将领取保管的上述款项及时提存到公证机构保管。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和申请人的承诺,本处现确认申请人所主张的以下事实:

1、被继承人周某某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三日因病死亡;

2、被继承人周某某遗留有银行存款:存于鹤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卡号:XXXX,余额:1313.9元,户名:周某某;

3、被继承人周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周某、周某A)、父母(均已经先于周某某死亡);

4、周某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与其他继承人依法进行分割。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六条等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周某是被继承人周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的资格【1】。

本公证书系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出具,请各金融机构予以协助,向申请人交付本公证书所记载之遗产款项。

本公证书的“脚注”内容为本公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1](1)本公证书系申请人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的有效法律文书,但也仅用于领取和保管上述存款,用于其他事由无效。(2)在申请人与其他继承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之规定进行分割之前,上述存款推定为属于全体合法继承人共有,故本公证书不证明申请人为上述存款的最终所有人。(3)申请人应将领取和保管的上述存款与其他继承人分割,否则可能因“故意隐匿、侵吞或争抢遗产”而减少其应继承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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