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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共建健康文明婚姻家庭

  • 案例时间:2020-03-17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SGGGY15647358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张某、李某原来是大学同学,二人经恋爱后结婚,婚后也非常恩爱。张某因公司开展业务常年在外地出差,李某听闻张某与她人有染,二人由此产生隔阂。张某表示如其出轨,则放弃所有家庭共同财产,自己甘愿净身出户。双方以此为基础签订了“忠诚协议”并申办公证。

同时,李某表示自己已怀孕八个月,为了给将要出生的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勉强同意给张某一个机会,如果公证处不能提供帮助,马上就与张某离婚。

通过审查,公证处发现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忠诚协议”存在限制人身自由、婚姻自由、剥夺法定权利等诸多违法情形,比如,男方一旦出轨,应无条件离婚,净身出户,且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探视权等等。

公证处在了解当事人需求愿望、与其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其重新拟写了协议书,将协议书定性为“夫妻一方违反约定义务并导致离婚时,将在夫妻财产分割比例上承担不利后果”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同时,为了倡导健康、文明的婚姻家庭生活,除了婚后不忠行为外,还将实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多次赌博或者吸毒等情形也纳入协议义务范畴,将法定义务契约化,并辅以适当的经济后果,约束婚姻双方当事人,促使双方守住底线,共创稳定幸福的婚姻家庭。

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忠诚协议”都有极大的争议。虽然调整后的协议已经不是社会上常见的“忠诚协议”,但为稳妥起见,公证员与当地法院进行了沟通。法官普遍认为:此种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剔除了违法条款,合法性和有效性已经没有问题,并且,将违反忠实义务与离婚财产分割挂钩的设计也加大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忠实”这一宣示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张某和李某表示,公证处为其拟写的协议书充分体现了二人的意愿,感谢公证员的付出。同时也表示,通过办理公证,二人有信心相互帮助、携手共进,共同创建稳定、和睦、文明、健康的婚姻家庭生活。

【公证书格式】

协  议  书

男方:张某

女方:李某

男女双方于X年X月X日结为夫妻,为兑现双方百年好合之承诺,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以下协议:

一、双方均承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决不实施下列任何行为:

1、重婚;

2、与异性同居或者长期通奸;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多次赌博或者吸毒,屡教不改;

6、嫖娼、卖淫;

7、婚外性行为。

二、不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项或者多项,均属于违反承诺。如果一方违反承诺并导致双方离婚,则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夫妻共同财产的百分之九十份额归另一方所有。

三、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均精神状态正常,冷静而理性,对签署本协议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均已知悉,均认为上述约定是公平、有效的。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XXX公证处存档一份,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本协议书于X年X月X日在XXX签订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男方:张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女方:李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上述申请人于XX年XX月X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上述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夫妻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张某与李某于XX年XX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以及所按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XX市XX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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