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明确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等相关问题协议书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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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64733341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柯尊某(户籍四川省巴中市)于2010年在中山市结识苟某(户籍四川省古蔺县),其后与苟某开始共同生活。柯尊某和苟某二人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5年生育了儿子柯某轩。数月后,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约定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儿子由苟某抚养。2017年,基于柯尊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苟某起诉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要求柯尊某支付抚养费。在上述诉讼案件告一段落后,双方重新协商儿子的抚养权问题,拟将抚养权变更为归柯尊某所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公证员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就非婚生儿子柯某轩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探视权方面进行商定,公证员梳理双方意思后,草拟协议书内容,再一一核实双方真实意愿,为其办理协议书公证,明确相关问题。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粤中凤翔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柯尊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乙方:苟某,女,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书
甲、乙双方于二○一九年X月X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在订立该协议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约定非婚生儿子柯某轩的抚养权归甲方柯尊某所有,并对乙方需支付的抚养费和享有的探视权进行了相应的约定。协议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柯尊某与乙方苟某,于二○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签署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协议上甲、乙双方签名、指印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中山市凤翔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