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下遗产继承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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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GGGY1564733066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依法登记并经营珠海市香洲××机械模具厂。现甲死亡,其配偶乙、子女丙和丁共同向珠海公证处申请继承登记在该模具厂名下的两辆机动车。经查,被继承人甲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甲与乙均系彼此初婚,婚后共生育两个子女丙和丁。
不同于被继承人单一为自然人的继承,本继承案首先需界定被继承人为甲还是珠海市香洲××机械模具厂,及遗产所有权属于甲还是属于该模具厂。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界定需适用2011年4月16日国务院公布的《个体工商户条例》的相关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第一、二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2011年9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二)组成形式;(三)经营范围;(四)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八条规定:“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十二条规定:“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据此,承办公证员的查核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入手,查明该模具厂的工商登记为“个人经营”。基于个体工商户的特质,法律未赋予个体工商户拟制人格。在民事主体架构设置上,个体工商户归类“公民”,凸显责任。综上,本公证员认为被继承人应界定为甲而非该模具厂”,登记在“珠海市香洲××机械模具厂”名下的两辆机动车,应为甲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产权为甲的遗产。
其次,甲、乙、丙是否可共同继承上述机动车遗产?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人的人数无设上限,但按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变更前和变更后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和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但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可以提供《结婚证》或者证明夫妻关系的《居民户口簿》。”从上述规定对于“彼此”共有之车辆之登记所有人,允许由“彼”变更至“此”,但未明示是否可登记为“彼此”,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采限缩解释,允许前者而否定后者。且机动车是高度危险作业的工具,鉴于风险责任承担,公证员在办案过程中就要进行相应的告知和说明,在本案中,经征得各继承人确认,将未来实际经营该个体工商户的人列为继承人,其他继承人可通过放弃继承的形式,使得该经营者只有一个,符合该个体工商户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经营。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粤珠珠海第××号
申请人:乙,女,××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丙,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丁,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继承人:甲,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公民身份号码:××。
公证事项:继承权
申请人乙、丙、丁因继承被继承人甲的遗产,于××年××月××日向本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并提供了以下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常住人口信息表、个人工商户营业执照、机构信用代码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个人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其他证明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权利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核实,并对申请人及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被继承人甲于××年××月××日在广东省珠海市因病死亡。
二、被继承人甲的配偶是乙;被继承人共生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儿子丙、丁,没有收养子女;被继承人的父母亲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三、经在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及据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称,被继承人甲生前无遗嘱,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未发现甲、乙二人订立过夫妻财产协议。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无争议,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亦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四、根据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表的显示,珠海市香洲××机械模具厂的组成形式为个体经营,经营者为甲。申请人乙向本处申请继承被继承人甲生前与乙的夫妻共有财产:登记在珠海市香洲巨源达机械模具厂[《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名下的一辆粤C××黑色国产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和一辆粤C××灰色国产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编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五、现乙表示要求继承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丙、丁以书面方式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均表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上述遗产。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死者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甲的父母亲均先于其死亡,子女丙、丁均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甲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因此,兹证明被继承人甲的上述遗产由其配偶乙一人继承。继承后,上述车辆归乙一人所有。
广东省珠海市珠海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七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