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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协议监护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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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6472993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程某与沈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程小X,后于2016年登记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约定:年满11岁的婚生女儿程小X由沈某携带抚养至成年,抚养权归沈某。程某与沈某在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女儿的名义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奈何命途多舛,2018年7月,女儿程小X突发疾病,急需支付一笔大额的医疗费用,单亲母亲沈某仅凭一己之力亦无力承担,故沈某准备出售女儿名下的这套房屋来解决这一大额的医疗费用支出。但沈某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沈某,其前夫程某作为监护人亦应到场办理相关手续。沈某纳闷:离婚时已约定女儿归我抚养,为什么涉及对女儿房屋的处分还要程某到场呢?因程某的工作原因(石油采矿业),其近年来长期移居国外且时常失去联系,这对女儿的监护事项产生了诸多不便的因素。沈某听取相关工作人员的指引,来到了公证处欲咨询了解并办理有关协议监护的公证。我处公证人员热心听取了当事人沈某的迫切心声和生活上的难处,并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实际情况出发,告知沈某办理协议监护所需要提供的材料和事项。经过多方的准备,沈某联系上前夫程某回国,到本处预约办理了协议监护公证,公证期间我处公证人员切实执行协议监护的相关规定,主动询问被监护人程小X的意见,并尊重被监护人程小X的真实意愿。办妥了协议公证后,沈某顺利办理了该房屋的出售手续,切实解决了女儿程小X迫切需要的大额医疗费用。协议监护书中规定了有关日常监护事项,对女儿程小X日后的学习生活和疾病康复旅程也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XX)粤广荔湾第X号

申请人:

协议人:男方:程某,男,一九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女方:沈某,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现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协议

程某、沈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协议书》公证。

程某、沈某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协议人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双方当事人对协议条款无异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程某、沈某于二〇一八年X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书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属实。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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