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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广州市房屋租金提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09-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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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GGGY1564729072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4年某日杂店跟某医院签订了租赁合同,承租医院内的超市用以经营,租赁期限为6年,从合同签订之日后30天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为18000元,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租金给医院财务科。在租赁期间,如该日杂店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缴纳租金,医院有权要求日杂店每日按应付租金的0.0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经医院催告,逾期超过30日,日杂店仍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医院有权解除合同。

2018年9月5日上午,日杂店的经营者张某像以往一样到该医院财务科缴纳租金等费用,但被告知从该月起医院财务科拒收日杂店上交的租金等费用。经多番交涉无果,看着逐日递增的违约金,张某心急如焚。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张某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告诉张某可以办理提存公证,由张某将上述应给付该医院的租金提存到公证处,公证处发出《领取提存物通知书》,通知提存受领人(上述医院)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款项。这样一来,既避免了租赁双方之间产生正面冲突,又避免了日杂店因迟延交付租金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确保了合同得以继续履行。最终,张某办理了提存公证,履行了合同给付义务,将损失降到最低。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8)粤广从化第×××号

申请人:某日杂店,营业执照号码:×××,经营场所:×××。

经营者:张××,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公证事项:提存

兹证明申请人某日杂店根据其与某医院于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签订的《合同书》,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将应给付某医院的二〇一八年九月份租金及应付违约金(2018年9月6日至7日)合计:人民币壹万捌仟零壹拾捌元整(18018.00元)提交于我处。从即日起,申请人某日杂店依据上述《合同书》中约定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〇一八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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