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公证工作

抚养费给付难公证强执来帮忙

  • 案例时间:2019-09-30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DGGGY1564728854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甲乙双方于2018年10月离婚,双方于离婚前2018年7月生育有一女儿丙,就女儿丙于其二人离婚后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女儿丙方归乙方抚养,甲方需每月支付人民币3800元抚养费给乙方,直至2036年丙方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金额总计人民币809400元。甲乙双方对抚养费用问题没有异议。经审查,甲方也有相应的能力支付上述约定的抚养费用金额,但是乙方表示其对甲方是否会按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抚养费用存疑,因其二人已离婚,若甲方以再婚或者生意失败等为借口不再支付抚养费用情况下,女儿丙方生活得不到保障。

故公证人员建议二人可以申请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协议书》公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向公证处申请对子女抚养费用协议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即双方均确认该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共同申请公证的协议文书,双方在签署该协议前均已明白对该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甲方自愿承诺在连续两个月(包括两个月)未按期足额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且乙方要求提前收取剩余抚养费(到丙方年满十八周岁时抚养费的总和-已支付的抚养费)时自愿接受依法强制执行。在甲方连续两个月(包括两个月)未能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时,乙方可向公证处申请签发对甲方的执行证书。

该案办结,双方均因子女的抚养归属及费用给付问题得到解决,达到其预期目的而感到非常满意。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

甲方:XX

乙方:XX

公证事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申请人甲方、乙方于二〇一八年十月XX日向本处申请对前面的《协议书》进行公证并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经查,申请人甲方、乙方经协商一致于二〇一八年十月XX日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依法均具有签订该协议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本公证员就该协议的内容依法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双方在该协议中约定:女儿丙方归乙方抚养,甲方每月支付人民币叁仟捌佰元(¥3800)抚养费给乙方,直至二〇三六年丙方年满十八周岁为止,金额总计人民币捌拾万零玖仟肆佰元整(小写:¥809400.00)。上述约定和该协议其它条款具体、明确。申请人甲、乙双方表示其签订该协议的意思表示真实,已充分了解并共同确认了该协议的全部内容。

本公证员向申请人双方告知了强制执行公证的有关法律规定、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甲方作出了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并在协议中特别约定,该协议经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若甲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乙方有权直接向本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自愿放弃就上述《协议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并承诺自愿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申请人甲、乙双方并就甲方违约时本处应乙方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前的核实内容、程序达成了明确、具体的约定。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与乙方于二〇一八年十月XX日在我处,在本公证员面前签署了前面的《协议书》,甲、乙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该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协议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名、指印均属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的有关规定,自前面的《协议书》生效之日起,本公证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申请执行期限自甲乙双方违约事实发生之日起二年(该期限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在此期限内,乙方有权向本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并持该《执行证书》及本公证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XX日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