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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委托公证案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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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64712705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初,一大清早,福建省寿宁县公证处公证人员便乘车前往寿宁县某村,帮助该村一名8旬老太太刘某办理委托公证。

2018年,刘某的女儿外出务工被害身亡,刘某承受不住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打击,一病不起,卧病在床。一年来,经过刘某家人的精心照料和开导,刘某逐渐走出了丧女的阴霾,病情大为好转。刘某家人见刘某身体状况不错,建议刘某在办理继承手续后前往浙江省领取刘某女儿的银行存款和赔偿金,同时家人考虑到老太太大病初愈,不宜远行,逐提议由刘某委托孙子王某代为前往浙江办理取款事宜,经过老太太的首肯,王某来到寿宁县公证处寻求帮助。

在同情刘某丧女之痛的同时,公证处为老太太开通了“绿色通道”,为免刘某舟车劳顿,承办公证员决定亲自前往寿宁县某村为刘某办理继承权的委托公证手续。

在该村村民主任的帮助下,公证人员来到刘某家中。见精神状况良好,刘某吐字清晰,公证员逐根据刘某意思,为刘某拟定了委托书,并对刘某公证过程中进行了拍照留证。

次日,寿宁县公证处就为刘某出具委托公证书,大大缩短了公证办理时限。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证字第XX号

申请人:刘某,女,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 福建省寿宁县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刘某于二0一八年七月九日在福建省寿宁县某村,某号,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捺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寿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九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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