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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轩委托公证案例

  • 案例时间:2019-10-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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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FJGGGY1564712030
  • 案例类型:公证业务案例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9日,当事人林某容来到柘荣县公证处想要代她的丈夫林某轩申请办理出售房屋的委托公证。据了解,林某轩购置有位于宁德市某小区的一套商品房,是其个人单独所有的房产,现在林某轩急需出售上述商品房。但是林某轩在7月2日因为突发脑出血送往柘荣县医院救治,直至7月9日仍在柘荣县医院接受治疗,无法亲自前往相关部门办理过户相关手续。因此,林某容来到我处咨询办理委托公证所需要的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公证员在了解到这些情况,先详细地询问林某容关于林某轩的情况,告知林某容,要办理委托公证首先要确保林某轩的精神状态良好,能够清楚表达自己想要委托自己的儿子帮忙办理卖房手续的意思。林某容告诉公证员,虽然林某轩是因为脑出血住院治疗的,但是他的病情比较轻,治疗结果也很理想,除了右手受到影响不能很好地使用,左手能够正常使用,神志也很清醒,和人交流、意思表达没有任何问题。而且上述商品房是林某轩个人单独所有的,他们夫妻倆没有任何对这套商品房的财产约定。为了方便当事人,公证员便先行接受了这件委托公证案件的相关材料,核实了该套商品房的登记信息,确认产权归属和有无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并告知林某容,我处可以先为其制作相关文书,然后再由公证员、公证人员和林某容一同前往柘荣县医院,面对面和林某轩进行交流并向其主治医生了解其相关情况,在确认林某轩神志清楚确实能够进行意思表达的情况下,才能给予林某轩受理并办理委托公证。

在柘荣县医院,公证员先是咨询了林某轩的主治医生,确认其神志清醒并出具了疾病证明书;然后来到病房,进行一对一交流,确认林某轩意识清醒、表达能力没有任何问题后,现场为其制作了询问笔录,引导其签署了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回到公证处为其出具了公证书。

柘荣县公证处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对行动不便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能做到预约上门服务,决心为群众提供高品质、方便快捷的公证服务。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林某轩,男,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柘荣县某村某号。

公证事项:委托  

兹证明林某轩于XX年XX月XX日,在柘荣县医院,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按指印,并表示知悉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林某轩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柘荣县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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